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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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10/7 17:45:00

 (1983年6月1日生效)

  一、当事人的协议 如果当事人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将本规则作为他们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凡应用本规则时,均须以仲裁开始时该规则及修正案的内容为准。
  二、仲裁庭的名称 任何由当事人组成的、旨在依照本规则解决双方争议的仲裁庭称为“专利仲裁庭”。
  三、受理人 如当事人双方同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或当事人双方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且已按该规则开始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指定AAA为仲裁受理人。受理人的权限和义务限于当事人协议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四、职责的委托 AAA所负本规则项下各项职责可由仲裁庭受理人或AAA指定的其他官员或委员会代为履行。
  五、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 AAA必须制定并保持一部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包括具有专利法方面的经验及(或)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并依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从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庭的办事处 仲裁庭的总办事处为AAA总部,但它可指派任一地区办事处受理仲裁案。
  七、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可按下列方式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1)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将其欲进行仲裁的意图通知另一方(要求),在通知中必须说明争议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
  (2)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向AAA任一地区办事处提交上述通知副本三份,连同合同的仲裁条款副本三份,并按受理费用表规定交纳适当的受理费。AAA必须将提交仲裁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被要求仲裁的一方,可在接到AAA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AAA提交答辩,一式两份;同时必须将答辩副本一份送交对方。如果提出反诉,反诉中必须说明反诉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如果在答辩中提出金额要求,则须在提交答辩的同时,按受理费用表的规定向AAA交纳适当的费用。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则视为仲裁要求被拒绝。不提交答辩并不延迟仲裁的进行。
  八、要求的变更 要求提交后,如果任何一方要提出任何新的或者不同的要求,则必须书面提交AAA,同时必须将副本一份邮寄对方,对方必须在邮寄日后20日内向AAA提交答辩。
  但是在仲裁员被指定后,除非取得仲裁员的同意,不可提出新的或者不同的要求。
  九、依据仲裁申请书提请仲裁 任何现有争议当事人可向任何地区办事处提交由双方签署的愿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申请书)副本两份,依照本规则开始仲裁。申请书必须说明争议事项、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并连同受理费用表所规定的适当的受理费一道提交。
  十、仲裁受理会 应当事人请求或在AAA认为必要时,将安排受理人与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一次会晤,以便利仲裁的受理。
  十一、仲裁地点的确定 当事人可以相互商定进行仲裁的地点。如果在提出仲裁要求或者仲裁申请书后20日内没有指定仲裁地点,AAA有权决定仲裁地点。这一决定是终决的,有约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请求在特定地点开庭审理,而对方在收到请求通知后20日内未对此提出异议,则仲裁在请求地点进行。
  十二、仲裁员的资格 按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指定的任何仲裁员必须是中立的,其资格可依照第19条规定的理由予以取消。如果当事人协议中指明了仲裁员,或具体规定指定仲裁员的其他办法,或者当事人专门以书面达成协议,则该仲裁员不因上述理由被取消资格。
  十三、根据名册指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指定办法,则各个仲裁员必须按下述方法指定:AAA在收到提交的仲裁要求或仲裁申请书之后,立即将选自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之人员名单同时送交异议各方当事人。异议各方当事人必须在邮寄日起7日内予以考虑,将不赞成的名字划出,对剩余的名字编号,以表明选择顺序,然后将名单退回AAA。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名单,则认为对名单所列全部人员均无异议。AAA必须从双方认可的人选中,依照双方指定的选择顺序,聘请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提名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如果双方同意的仲裁员不能担任仲裁,或者如果由于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在名单中指定,则AAA有权从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中的其他人中指定仲裁员,无须另提名单。
  根据本条指定的仲裁员或根据第15条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必须精通专利法。
  十四、由当事人直接指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经指定仲裁员,或者已经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则依照该指定或该方法。指定通知书连同指定方的姓名和地址,必须由指定方提交AAA。AAA应根据指定方的请求,向其提供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中的成员名单,该当事方如果愿意,可从名单中指定。
  如果协议中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期限,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未能在该期限内指定,则必须由AAA指定。如果协议中未规定期限,AAA必须通知当事人指定。如果通知后7日内不指定,则由AAA指定。
  十五、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所指定的中立仲裁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指定仲裁员,或者任何一方或双方的仲裁员已经依照第14条规定指定,而且当事人已经授权仲裁员在一定期限内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员,但在该期限内或者双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不曾指定,AAA应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没有规定指定中立仲裁员的期限,而且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最后一个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之日起7日内指定该中立仲裁员,则由AAA指定该中立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同意应由他们指定的仲裁员指定中立仲裁员,则AAA必须依照第13条规定的方式,向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提供一份从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中选列的名单。中立仲裁员的指定必须依照该条规定进行。
  十六、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国籍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是美国国民或居民,则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从当事人的国家以外的国家的国民中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中立仲裁员。
  十七、仲裁员人数 如果仲裁协议中未规定仲裁员人数,则除经AAA酌定,指示必须有较多人数外,争议须由一名仲裁员开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十八、仲裁员指定的通知 中立仲裁员不论是由当事人指定或由AAA指定,都必须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始前,将指定通知书连同本规则副本一份及该仲裁员接受指定的签署文件一并提交仲裁受理人。
  十九、披露和异议程序 被指定为中立仲裁员的人必须向AAA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偏袒的情况,包括任何偏见,或任何由仲裁产生的财务利益或个人利益,或者同当事人或其律师过去或现在的关系。AAA从该仲裁员或其他渠道得到此类情况后,必须立即转告当事人。如果AAA认为适当,应同时也转告仲裁员和其他人。此后,AAA必须对是否取消该仲裁员的资格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该决定必须视为终决。
  二十、缺额 如果任何仲裁员辞职、死亡、退出、拒绝、被取消资格或者不能履行职务,AAA可以根据它认为满意的证据宣布出席。缺额必须依照本规则相应条款予以补充,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
  二十一、时间和地点 仲裁员必须确定每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当事人彼此间协议不要通知或者协议变更时间和地点,AAA最迟应在开庭审理前5日将时间和地点通知书邮寄各方当事人。
  二十二、委托律师担任代表 任何当事人可以由律师代表。打算由律师作代表的当事人,必须将该律师的姓名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AAA。通知最迟应在所确定的该律师首次出庭之日前3日发出。如果一开始即由律师提请仲裁,或者由专利律师向对方作出答辩,则视为已经通知。
  二十三、速记记录 如果某一方当事人请求以速记方法记录证言,AAA必须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请求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第50条规定支付速记费。
  二十四、译员 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AAA必须为提供译员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必须负担译员服务费。
  二十五、出庭 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员必须维护开庭审理的机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表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出席。此外,任何其他证人提供证言时,仲裁员有权要求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必不可少的人以外的任何证人回避。一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是否有权出庭,必须由仲裁员酌定。
  二十六、休庭 仲裁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休庭。如果当事人全体同意休庭,仲裁必须决定休庭。
  二十七、宣誓 在进行首次开庭审理或审查所提交的文件之前,每一个仲裁员可以作就职宣誓;如果法律要求宣誓,则必须宣誓。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请证人在作证前宣誓,并由适当的有资格的人监视。如果法律有此要求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此要求,则必须宣誓。
  二十八、决定取决于多数 仲裁员在一人以上时,仲裁员的一切决定必须至少由多数方作出,除非仲裁协议或法律明确规定要全体同意。
  二十九、程序的顺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员将安排一次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预审,规定所需解决的问题及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为符合仲裁结案迅速的特点,仲裁员必须在预审时确定:(1),有关文件和其他材料的范围及提供这些文件和材料的具体安排,任何被传唤的证人的身份,以及为使一方当事人谈出仅限于他所了解的事实而具体安排一些开庭审理;和(2),为解决争议而作进一步开庭审理的具体安排。
  每次开庭审理开始时,必须记录该次开庭审理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出席的仲裁员、当事人及其律师和所有其他人员。仲裁员可以在开庭审理开始时,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
  仲裁员对于确定每次开庭审理的程序有酌处权,但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平等的机会提交任何材料或有关证据。所有证人必须接受询问或其他审查。除非仲裁员有不同的指示,每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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