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制作的短片《大魔术师》被实名举报涉嫌“洗稿”!业内专家怎么看?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4/5/11 8:16:00

  近日,哔哩哔哩(下称B站)制作的短片《大魔术师》被指涉嫌“洗稿”引起业内广泛关注。近年来,抄袭、“洗稿”之争多发,在短视频、网络小说等领域,这类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判定抄袭、“洗稿”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创作者和平台该如何避免此类风险?

 

  创意相似引纠纷

  5月4日,导演方文在微博上发表声明,实名举报B站发布的短片涉嫌“洗稿”。方文表示,他曾在4月接到B站的创作邀请,短片主题是“反击网络虚假信息”。于是,方文提供了创意大纲和剧本方向,并制作了完整PPT。然而,B站最终选择了另一方案,但该方案的结构框架与其方案相似。方文认为,B站剽窃自己的创意,且自己未获报酬。B站最终发布的短片简化了剧情,压缩了人物,并且直接抓取他创意大纲中提供的核心创意和形式。B站短片中有部分情节和自己的方案完全一致,他要求B站承认错误并且公开道歉。

  对此,B站《大魔术师》团队曾公开回应方文称,短片的创意框架为其原创,不存在剽窃抄袭。方文的方案和中标方案没有相似之处,对于方文的指控他们将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希望方文立刻撤回指控并道歉。目前双方的纠纷尚无定论。

  事实上,除了在短视频领域之外,在网络小说领域的抄袭纠纷也并不少见。如北京法院发布的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的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法院认定《锦绣未央》抄袭行为成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4万元。法院的裁判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尊重原创、抵制抄袭的声音。

  抄袭认定有标准

  短视频、网络文学等领域的抄袭现象时有发生,那么,该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抄袭呢?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构成抄袭需要从两点出发进行评判。首先,纠纷中的核心创意是否属于具体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如果核心创意仅仅是抽象的理念或者构想,则即使相同或相似也不能视为抄袭。其次,如若核心思想在表达上足够具体,例如呈现出具体的主题、结构和情节的前提下,如果涉案作品构成相同或相似就属于抄袭。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雷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涉及一个相对复杂的分析比对过程,首先需要判断两个创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需要细致比对两个作品的相同和不同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还要考虑涉嫌侵权方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性,作品是否存在合理来源。

  雷电认为,如果涉嫌侵权方接触过原作品,并且其作品与原作品经比对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涉嫌侵权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及无法证明有合理来源的,一般可以确定为构成侵权。可以用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来源=著作权侵权”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构成侵权与否的关键和难点往往在于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相似与否需要从双方的实际证据出发进行分析比对。”雷电表示。

  “洗稿”判断有方法

  在文学等领域,“洗稿”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那么,什么是“洗稿”?“洗稿”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洗稿’被视为一种‘高级’抄袭,是指以增删调整、变换语序、替换同义词等方式对原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加以重新编排和改头换面,从而达到将他人作品的原创内容窃为己有的目的。如今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借用软件进行‘洗稿’的现象多发,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但这些事件中的争议之处,其实更多的不是文案是否‘洗稿’,而是文案中的核心创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达,以及短视频是否基于文案中具有独创性的那部分表达来创作。”熊琦表示。

  雷电表示,所谓“洗稿”,就是指对他人的作品内容进行文字的修改替换,使其看似面目全非,但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仍是一致的。“洗稿”也属于著作权侵权的一种方式。但判断是否属于“洗稿”时的一个难点在于,著作权法遵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重要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如果仅是创意一致,但是表达方式不同,也不会认定为构成侵权。

  “基于此,是否构成‘洗稿’,需要对文章的创意、结构、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以及发展顺序做整体比对,并进一步以作品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受众混淆为标准。如果‘洗稿’作品足以引起相关受众的混淆,产生相同或者近似的欣赏体验,那么大概率会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雷电表示,此前于正的《宫锁连城》与琼瑶《梅花烙》作品的著作权纠纷,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与庄羽《圈里圈外》作品的著作权纠纷,都属于类似的情况,且法院都已作出了判决。

  那么,对于创作者和平台方来说,应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熊琦认为,“洗稿”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这种“高级”抄袭的隐蔽性。在规避风险方面,创作者能做的其实并不多,毕竟创作者不可能时刻关注海量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但对于平台而言,无论是从成本还是技术上考虑,都不可能要求其主动审查和过滤“洗稿”内容。因此,更为有效的手段,可能是以行业规范来约束这种现象,对于多次以“洗稿”作为营销和传播手段的主体,无论其来自自媒体平台还是新闻行业,都可以通过纳入黑名单的方式加以限制。

  雷电则提醒创作者与平台方,无论是涉嫌侵权方还是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在整个作品的创作、完成和改进过程中都应当尽可能地保留沟通和创作的各类证据。例如,能够提供详细的时间线,与平台的创意沟通会由电话会议软件全程录音,可供随时取证;微信、邮件沟通均有留痕等等。这种情况下,后续即使出现了著作权纠纷,各方也都有据可依。

  “著作权法的初衷在于鼓励智力创作、促进知识流动,因此创作者应独立创作,保留原创证据,平台则与创作者协议约定明确,竞标过程公正公开,如此就能够有效避免或妥善解决后续可能出现的著作权纠纷。”雷电表示。(本报记者 李伟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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