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优化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业内人士来支招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4/4/10 8:24:00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引发的垄断问题日渐显现,该问题涉及知识产权、反垄断和互联网领域的交叉,其反垄断规制相比于传统领域更具复杂性和特殊性。笔者尝试从反垄断规制思路出发,为数字音乐版权授权领域消除垄断、促进竞争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路径。

 

  引导平台相互授权

 

  在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的推动下,数字音乐资源基本实现了正版的全覆盖,词曲创作人和唱片公司收益不断增加,其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反垄断执法部门在保护好数字音乐版权和鼓励创新的同时,紧跟行业发展趋势,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督促数字音乐平台间继续加大音乐版权转授合作,合理配置优质音乐资源。将各平台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数量的独家音乐作品版权,通过合作、卖出、转让、赠送、分享等方式促进转授的达成,将进一步加强各平台间的互利合作,实现数字音乐平台间的利益最大化。

 

  版权互通能够破除互联网音乐版权市场中各平台间的隐形壁垒,降低合作交易成本,削弱转授版权的合作屏障,为其他新兴平台进入相关市场实现有序竞争提供途径,同时赋予了终端用户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提升使用体验。各个数字音乐服务平台在相互授权的过程中,其经营策略应转变为注重如何技术创新以改善用户体验、如何创新和拓展服务形式,而不是仅仅关注如何获取更多的数字音乐版权来提升自身的市场占有率。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数字音乐平台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后实施版权滥用行为,也为数字音乐市场长远发展提供助力,更是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做好保护作品创新和促进公平竞争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要求。

 

  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各数字音乐平台版权的使用和转授情况,制定具体转授条件和使用规则,并通过设置互联网大数据的实时监测系统,随时监测各平台的转授变动和使用情况。从整个数字音乐行业发展的角度而言,让更多的数字音乐平台接受并认可版权的相互授权,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数字音乐作品,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目前,需要进一步完善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相关规则。从著作权法角度而言,需要对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许可行为进行规制,避免垄断现象的产生。实践中,有的国家并未禁止独家版权,而是根据独家版权的数量多少来限定独家版权的许可期限,以达到音乐版权人和版权垄断规制之间的平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出台相关规定,限制数字音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许可期限,比如限制每部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许可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届满之后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限,才允许将该部分版权再次向同一数字音乐平台进行许可,法定期限可根据平台授权的实际情况或音乐作品的市场热度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独家版权许可合同中,被授权人已经向法定数量的第三方分销平台进行一定数量的版权转授或被授权人的版权数量低于一定标准时,不应再受到许可期限的限制。通过限制独家版权的许可期限,将各平台间就数字音乐的试听和下载服务展开的竞争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既能够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也能够维护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从反垄断法角度而言,可以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完善的反垄断规制指南,细化版权使用的指引与规范。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应当从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产品性质、交易目的等多方位考量,明确垄断的认定思路。同时,为了准确判断平台的垄断行为,需要从提升效率和公平竞争两方面深入分析。在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产业中,要基于知识产权与音乐作品的自身特性,结合创新技术发展等其他因素,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规制思路,顺应市场的发展趋势。

 

  科学界定市场范围

 

  针对互联网背景下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难以适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经济学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对于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国外普遍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该方法让原本模糊的市场边界逐渐清晰。价格上涨型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运用于界定数字音乐独家版权的相关市场时,先假定市场上已经存在一个数字音乐版权的垄断平台,并假设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该垄断平台决定将其相关数字音乐版权价格持续在一段时间内进行5%至10%幅度的提升。如果此时有大量消费者选择转向其他市场,则该垄断平台并没有获得因涨幅而垄断的利润,因此涨价行为被阻止,相关市场的构成应当界定为消费者转向的目标市场,重复进行上述测试,直至最后一个细分市场的出现。这个提供数字音乐服务的假定垄断平台能够通过维持版权价格在高于平均水平之上来实现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此时的市场便是反垄断规制中应当确定的版权相关市场。

 

  另外,质量因素在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竞争中能够表现出优于价格因素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选用基于质量下降型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也未尝不可。但是,该测试法中对质量的认知仍属于一般范畴,此方法在运用于独家授权相关音乐市场的界定时,应当注意根据数字音乐平台的曲库规模大小、高品质及独家音乐的数量多少,还有社交、直播、游戏等泛娱乐功能的设置等方面量化质量评估要素,并充分权衡各质量评估要素的权重,构建完备的质量评估体系。

 

  根据市场份额来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在竞争形势复杂且多样化的互联网市场中,对数字音乐平台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因素,除了市场份额外,还应关注平台享有独家授权的版权的数量及用户数量、经济规模与实力、竞争特点与经营模式、互联网产品的网络效应、用户锁定效应、市场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趋势等方面。同时,一个拥有绝对竞争力的平台也能够更好地利用优质音乐作品本身的创新性和市场热度保持其在相关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对于这种稳定而强大的市场支配力,除了量化该平台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外,还应当充分考量数字音乐版权的可替代性、数字音乐版权二级交易市场对上游市场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对数字音乐总代理平台的制衡能力等,综合评定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刘雅菁)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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