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虚拟账号牟利引纠纷,看看这起涉XR行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4/2/18 9:21:00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就一起XR(扩展现实)行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未经XR平台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分享会员账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对法院判决已主动履行完毕。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XR行业发展迅猛,该案判决不仅对此类XR平台账号租赁行为的违法性质定性及后续侵权治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促进XR行业等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正常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出租账号引发纠纷

 

  XR是指通过计算机将真实与虚拟相结合,打造人机交互的虚拟环境,是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等多种技术的统称。当前XR应用市场中,VR设备占主要地位。VR是一种基于计算机应用的模拟技术,在游戏、娱乐、教育、医疗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PICO是一个业内知名的XR品牌,由海南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创见未来公司)运营,在业界拥有一定的知名度。PICO核心产品包括VR一体机设备,同时通过“PICOVR助手”等软件提供辅助功能。为了丰富PICO平台生态资源,创见未来公司与第三方开展授权合作,引入适配PICO设备的游戏。

 

  创见未来公司发现,王某在其运营的某VR网站中的PICO一体机游戏专区页面宣传其可提供大量PICO游戏资源,这些PICO资源需用户支付会员费成为该VR网站会员后,由王某通过该VR网站向用户提供PICO账号及密码信息,并指导该VR网站付费用户使用账号和密码获取PICO资源。此外,王某还指导、帮助用户以多种手段使用破解版PICO资源,并提供相应教程和工具。

 

  创见未来公司认为,王某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王某诉至青岛中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200万元。

 

  对此,王某辩称,其在运营的某VR网站上公开自己购买的PICO账号,属于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置行为。此外,其运营的网站与创见未来公司开展的业务之间没有竞争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青岛中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围绕王某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与王某应否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审理。

 

  该案主审法官刘尊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王某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账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业惯例和互联网账号实名制的前提下,仍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商业道德,明显具有违法性。王某对外有偿提供PICO账号租赁服务的行为对创见未来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一方面,王某的涉案行为破坏了创见未来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的规定和限制,增加创见未来公司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管理的成本和压力,扰乱了PICO正常运营秩序和生态。另一方面,王某的涉案行为导致大量用户无需注册PICO账号、付费购买,就可以直接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得PICO提供的资源,破坏了创见未来公司PICO产品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减损了创见未来公司关于付费资源的潜在交易机会,使得本属于创见未来公司的收入、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创见未来公司基于向用户提供内容而产生的经营收益。王某将对创见未来公司经营管理的妨碍转化成自身竞争优势,也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创见未来公司的合法权益。

 

  “该案基于上述思路,在创见未来公司与王某之间业务范围不尽一致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从而认定王某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刘尊知表示。

 

  据此,青岛中院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创见未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王某已主动履行完毕。

 

  关注新兴竞争业态

 

  近年来,在涉XR技术突飞猛进的同时,类似该案“寄生”于XR生态并影响正当商业模式的现象时有发生,该案判决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刘尊知表示,该案探索解决了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确认问题。竞争的本质是对经营资源和商业机会的争夺。对于互联网行业经营者而言,竞争资源不仅包括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获取的优质商业资源,也包括平台经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用户和流量。此时,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不再局限于同业竞争。若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的交叉或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资源或者交易机会等利益造成损害,即便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亦可构成竞争关系。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春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学界认为,竞争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竞争关系仅指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即处于同一竞争领域,经营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而广义的竞争关系是指经营活动存在相互交叉、依存或其他的关联关系,即为吸引消费者不正当地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或者获取了本不应当属于自己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该案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分享会员账号的行为,实质上挤占了原告的网络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符合广义竞争关系的特征,青岛中院据此裁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解决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认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陈春光表示。(本报记者 赵瑞科 通讯员 何文婕 时满鑫)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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