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侵权,谁来担责?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1/21 11:48:00

  如今,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种深度融合互联网的新型产业模式,推动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丰富了民众的日常生活,但同时也引发了网络直播内容侵犯版权纠纷多发、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的法律问题。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就网络直播内容侵犯版权承担侵权责任的司法案例不断涌现,但法院对此判决不一,业界争议不断。主播侵权,直播平台是否担责,笔者认为,这需要考虑主播与直播平台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等多种情形,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判断直播平台是否要担责。


  网络直播是指主播采用现场视频的方式,通过自身才艺技能的表演展示或特定活动、事件、产品及服务的推荐展示,与观众互动交流,以推销产品及服务来获取佣金或打赏,是一种高互动性的视频娱乐及营销模式。当前较为常见的网络直播类型包括网络才艺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网络带货直播、体育赛事和大型活动的直播等。不同类型的网络直播近年来蓬勃发展,版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呢?


  笔者认为,平台是否担责,与“平台-主播”的合作模式紧密相关。当前,“平台-主播”的合作模式主要包括劳动关系模式、合作分成模式、平台提供服务模式等,不同模式下直播平台承担着不同的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主播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那么网络主播进行直播的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版权侵权责任由直播平台来承担。这也是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版权侵权责任划分最明晰的一种合作模式。


  其次,当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合作分成模式时,主播与直播平台间并不存在前述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当主播侵权时,直播平台与主播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直播平台就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网络主播冯某某在斗鱼平台直播过程当中,播放歌曲《恋人心》,在直播结束以后,该案歌曲视频被斗鱼平台自动保存,观众可随时登录斗鱼平台进行观看分享。法院认为,根据主播与斗鱼公司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在斗鱼平台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有,因此斗鱼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在合作分成模式下,主播帮助平台获得利润,如果平台不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管,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平台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一种模式是平台仅为主播的直播行为提供网络服务。这种模式下,直播平台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一般应根据“避风港原则”去判定直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平台为了保证管理的标准化,会对平台主播提出要求,这时候可根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去判定责任的划分。


  针对当前网络直播中版权侵权频发的现象,笔者建议,首先,网络直播从业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明确主播与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自身的职业规范和职业素质;其次,网络直播平台要切实践行有关网络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严格的平台监管体系,促进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权责规范化,行业标准化;最后,国家相关部门要完善网络规制体系,进行针对性的立法保障网络监管体系的高效权威,为网络直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姚薇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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