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好视频版权保护的“多元方程”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7/9 9:30:00

  近期,短视频引发的影视版权之争备受关注,视频发布平台之间的纠纷也不断出现。在这类纠纷中,短视频发布平台的版权合规和反垄断问题值得分析探究。

  目前,视频作品发布平台方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按照所谓“技术中立”原则,实务中已经根据法律的要求,建立起了一整套“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上传于其平台的内容并不负担事先审查、过滤义务,仅在接到权利人合法侵权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或者虽未接到权利人合法侵权通知但侵权内容明显而未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版权规定的“避风港”原则。

  不过,对于“避风港”原则该如何落实,避免滥用,实践中的讨论依然很多,例如“通知删除规则”中的“及时性”问题。对于平台来说,接到权利人通知之后,多长时间内删除才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毕竟如果删除得太晚,权利人可能已经受到了损失,理应得到救济。

  在此背景下,各地的一些法院也在试图对“避风港”原则进行完善,甚至突破。曾有法院在诉讼禁令中要求平台除删除侵权视频外,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传播相关侵权视频。

  不过,笔者注意到,这种突破目前仍属例外情形。在前述法院受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原告同样申请要求侵权平台“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传播相关侵权视频,却被法院拒绝。可见,对于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避风港”原则,依然是此类案件裁判的基础。若想在个案中突破,需要法院去详细分析和考量,平台是否未尽到相关义务。否则,就会涉嫌“法官造法”,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那么,应当在什么情境下、基于什么条件赋予平台更多的义务?更好的途径,应该由立法部门为司法部门划定相应的边界并提供规则指引,互联网从业人员才能够基于规则维护自身的权益。

  笔者认为,短视频发布平台在遭到或可能遭到侵权指控时,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合规措施:一是和短视频提供者约定涉诉赔偿后的追偿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一旦短视频侵权涉诉造成平台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二是在发现平台使用者提供的短视频有高度侵权的可能性或权利人向自身主张权利且具备初步证据时,及时主动地将相关争议视频作下架或撤回处理并主动与权利方沟通,避免造成权利方的损失。

  在平台发布的短视频被侵权时,也可以帮助权利人主动维权,比如,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将短视频进行对外授权的,应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

  事实上,近期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主要发生在长短视频平台之间,视频创作者们并不是其中的焦点。笔者认为,长短视频在最初本来是互利互惠,各取所需。长视频之所以开始维权,其实是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长视频开始利用版权维护产业链上游利益。

  长视频和短视频的权利人,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这个意义上说,长短视频侵权之争,并非泾渭分明的权利人和侵权人之争,而是视频领域的市场竞争主体在版权合规边界的交锋,在版权保护边界不清晰的地带,往往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诉讼。

  因此,笔者建议,考虑到版权保护与良性竞争环境的平衡,互联网行业应当重新构建共赢秩序,防止在个别案件中,版权所有人凭借自己在版权上的垄断优势来滥用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参考音乐和Youtube的方式,由版权方与平台达成授权与收益的合作。各方相向而行、创新突破,才能解好版权保护的“多元方程”。(何 丹)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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