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嵩《有何不可》被抄袭?音乐作品借鉴与抄袭的边界在哪里?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发布时间: 2021/1/11 9:42:00

  近日,歌手罗聪演唱的《简单的幸福》被指涉嫌抄袭许嵩歌曲《有何不可》。1月6日,罗聪所属公司孔雀音乐发布微博声明称,经过验证《简单的幸福》不存在抄袭,只有副歌部分6个音符“巧合重叠”,并附上简谱对比。同日,许嵩所属的海蝶音乐母公司太合音乐发布声明称,经比对,发现两首歌曲确实存在部分旋律相似,基于音乐作品抄袭有专业的认定标准,将提交专业机构鉴定,并保留合法维护许嵩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


  上述版权纠纷孰是孰非目前尚无定论。事实上,类似的音乐抄袭纠纷在国内外并不少见。比如,2020年10月29日,歌曲《跟我出发》曲作者董赫男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指责芒果TV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主题曲《无价之姐》副歌的曲部分8小节抄袭《跟我出发》。对此,《无价之姐》的曲作者孙侨志在微博发文,否认抄袭指控。董赫男的代理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该起纠纷正处在立案调解阶段,如果有新进展会及时公布。再比如,以被称为“水果姐”的美国流行女歌手凯蒂·佩里(Katy Perry)被指音乐作品抄袭案为例,201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陪审团认定,“水果姐”的热门歌曲《黑马(Dark Horse)》与说唱歌手马克斯·格雷(Marcus Gray)的说唱歌曲《欢乐之声(Joyful Noise)》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后者的版权。包括“水果姐”在内的6位《黑马》的创作者以及歌曲的发行经销商都须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额高达280万美元。


  众所周知,艺术创作中不乏对前人作品的模仿借鉴,音乐创作也是如此。那么,如何划定音乐作品的曲部分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呢?


  在我国,音乐作品的版权侵权认定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接触”是指在后作品的作者接触了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构成“接触+实质性相似”,就构成侵权。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乐曲而言,其受保护范围仅仅限于听觉表达部分,即由音符、节奏、和弦等组成的声音效果,乐曲的主题、风格、其中蕴含的情绪等均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从国内外的案例来看,不存在抄袭几个小节即构成侵权的标准。就乐曲侵权的认定而言,同样要求原告一方的乐段具备独创性,被控侵权的乐段与原告方的乐段存在实质性相似。这就要求原告方的乐段构成足够丰富的表达,且区别于属于公有领域的乐曲元素。以单一音符纵贯多个小节,并采用普通的节奏型,或者只有一两个小节且音符组合简单,均可能不具备独创性。相反,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的乐段为连续多个小节,且在乐曲元素组合上具有变化,能够表达出一定的思想情感,则有可能满足独创性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受众的特点,大众流行音乐通常旋律较为简单,为追求能够被听众迅速记住的效果,在曲式、和声等方面的设计上可能出现趋同的现象。”刘文杰进一步分析,鉴别流行音乐作品是否存在抄袭情况,需要分离出乐曲中已经成为公有因素的那些部分,并以普通听众而非专业创作人士的听觉感受作为判定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标准。当然,案情较复杂的,可能仍然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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