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词采样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10/16 14:51:00

  编者按

 

  音乐采样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直存在争议。近期,美国法院在一起涉歌词采样的版权纠纷中认定,歌词采样构成合理使用。法院从新作品是否构成转化性使用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希望这一案例对我国类似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在音乐作品创作中,部分采样进行重新编排的行为已成为潮流,国外有不少歌手和制作人会通过采样前辈的作品来表示致敬或进行重新创作来表达自己的情感。虽然采样行为在国内外的音乐创作中已被广泛使用,但这种行为是构成版权侵权还是属于对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尚存争议。近期美国法院对一起由音乐作品歌词采样行为引发的版权侵权争议作出判决,认定其构成合理使用。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美国认定合理使用四要素的核心,探讨的关键问题是新作品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具有转换性’”

 

  音乐作品歌词采样惹争议

 

  2017年,詹姆斯·奥斯卡·史密斯遗产管理公司和希伯来·胡斯尔公司向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院诉称,现金唱片公司等被告的采样行为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宣称,他们共同拥有吉米·史密斯1982年的专辑《Off the Top》中说唱歌曲的版权。在名为《吉米·史密斯说唱》(下称JSR)的歌曲中,吉米·史密斯讨论了爵士音乐及其相对于其他类型音乐的相对优势,其核心歌词是:爵士是唯一能够持续的真实音乐。所有其他的胡诌犹如明日黄花,今天在这里,明天就会消失。但是爵士乐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会如此。

 

  2013年,被告发行了奥布里·德雷克·格雷厄姆的名为《Nothing wast the Same》专辑,最后一首名为 《一磅蛋糕》/巴黎摩登音乐(下称《一磅蛋糕》)的歌曲节录采用了35秒的JSR片段,删除并重新排列了原始歌词中的单词,其中的一段说:只有真正的音乐才能走到最后,所有的胡诌,今天虽然存在,但明天就会消失。将他人音乐作品歌词采样,修改为其他主题的嘻哈歌曲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该案最为重要的争议焦点。

 

  考虑到版权法的目标,综合分析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后,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在《一磅蛋糕》的创作中包含JSR的采样部分是合理使用,并不侵犯原告作品的版权。

 

  原告不服,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下称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经过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审查,被告在作品中使用JSR歌词采样片段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同意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院的意见,于2020年2月3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国《1976年版权法案》第一百零七条首次将合理使用制度列入成文法案,同时,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是开放的,且需要个案认定,法律法规中的示例和因素都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与我国限制的封闭式立法模式不同,美国判例法中逐渐确认了认定作品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分析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即,在确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一是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二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三是使用作品部分的数量和程度;四是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

 

  使用目的的转换性是关键

 

  第一个审查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为合理使用审查的核心,关键是新作品是否或者说在何种程度上具有转换性。被告针对其主张的使用的转换性目的提出了三项论据:首先,被告声称《一磅蛋糕》从根本上改变了原作传递的信息,即通过编辑,从爵士是唯一可以持久的真实音乐修改为只有真正的音乐可以持久;其次,被告指出,《一磅蛋糕》歌曲没有采用任何有关《Off the Top》专辑的录音,从而使得这些歌词适用于德雷克的专辑制作而不是吉米·史密斯的专辑;最后,被告认为,其在歌曲中通过重新添加背景音乐和排列修改某些歌词,将其放入约7分钟的嘻哈音乐的音轨之中,因此这种使用具有转换性。

 

  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第一个论点是令人信服的,被告对JSR作品的使用具有转换性。地区法院认为,关键问题是有关作品在合理的观察者看来如何,而不是评论的质量或数量。就该案而言,《一磅蛋糕》的普通听众能够理解和区分JSR的歌词采样部分,无论歌曲的制作方式或分类方式如何。被告对JSR歌曲的信息进行了更改,从爵士乐是唯一可以持久的真实音乐,到只有真实的音乐才可以持久,这足以改变歌曲的立意,因为被告创作的目的与吉米·史密斯创作原始曲目的目的明显不同,因此被告的使用具有转换性,并且该因素有利于合理使用的发现。

 

  同时,地区法院并不同意被告的第二和第三论据,认为被告将合理使用的性质和衍生作品的性质混为一谈。衍生作品是指基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既存著作,例如翻译、音乐编曲、戏剧化、小说化、电影化、录音、美术重制、节略、摘要,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加以重写、转换或改作。由编辑修正、批注、演绎或其他修改等组成的著作,且经由整体观察表现出著作人的原创性的著作。转换一词也出现在衍生作品的定义中,但衍生作品当然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受合理使用规则的保护。尽管衍生作品也涉及转换,但衍生作品的定义表明衍生作品通常涉及作品形式的转换,当新作品通过转换后用于与原件相同的使用目的时,这个新作品就成为衍生作品,这种使用不能称为合理使用。

 

  上诉法院同样认为,第一论据足以证明被告对JSR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因为使用行为具有转换性。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当构成作品的素材或材料被赋予不同的创作目的时,它就是转换性的作品。被告的作品正是如此,它发出和原告作品相反的信息:爵士音乐不是至高无上的,所有真实的音乐才能持久,而不管其流派如何。通过改写JSR和说唱乐曲的其余歌词,《一磅蛋糕》曲目强调,重要的不是音乐类型,而是音乐的真实性,反驳了JSR所拥护的爵士风格。

 

  使用行为未影响潜在市场

 

  在审查最后一个因素时,应重点分析二次使用行为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地区法院援引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从创造性工作中获得经济利益是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因素无疑是认定合理使用的最重要的单一要素。另外,这一因素也与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紧密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为了达到与原件不同的目的而进行的复制越多,复制件就越不可能代替原件。

 

  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一磅蛋糕》攫取了JSR歌曲或其衍生作品的任何潜在市场。JSR是即兴爵士专辑结束时对非爵士音乐的口头批评,它针对的主要市场与嘻哈曲目《一磅蛋糕》截然不同。此外,在被告使用专辑上的录音之前,原告从未尝试过为JSR作品版权的许可衍生使用建立市场。因此,第四个因素同样能认定合理使用。

 

  上诉法院进一步阐释了这一观点,这一法定因素考虑了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着眼于次要用途是否通过充当市场替代品来侵占对受保护作品的需求。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一磅蛋糕》侵占了市场对JSR的需求,造成负面的市场影响。首先,《一磅蛋糕》吸引的观众与JSR的观众截然不同;其次,也没有证据表明JSR存在活跃的市场。

 

  受版权保护作品性质非决定因素

 

  审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因素之一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该要素意味着,版权保护存在层级差别,要求承认一些作品比另一些作品更接近于企图获得版权保护的核心,其结果是,当之前的作品被复制时,合理使用就更难确立。

 

  在评估第二个因素的决定中,出现了关于版权作品性质的两种区分:一是作品是表达性的还是创造性的,例如虚构作品或事实作品,原创的、创造性的作品往往得到比演绎之作或事实汇编更多的保护;二是该作品是已出版还是未出版,涉及未出版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要窄得多。然而,这一因素在四要素分析中很少起到决定性作用,仅仅具有有限的有用性,当法院已经裁定艺术创作具有转换性目的时,往往就会忽略对这一因素的审查结论。

 

  在该案中,上诉法院指出,不需要花很多时间在第二个因素的审查上,即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因为该因素在确定合理使用争议中很少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当作品具有创新性时,该因素仍可能支持合理使用的认定。(华东政法大学 王佳柔 阮开欣)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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