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例家”商标侵权案终审有果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11/7 14:27:00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扬州中院)就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诉滕州市华凤秀色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凤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大姚香料批发部(下称大姚批发部)侵犯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华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伊例家公司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伊例家酱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维持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

 

  伊例家公司成立于20105月,系第3949544伊例家文字商标、第12718401伊例家+方块背景商标、第12349552伊例家+图案商标的所有权人。2017年,伊例家公司发现大姚批发部销售的红烧酱汁,瓶体上所用的商业标识为华凤伊俐家,且包装上载明生产商为华凤公司。伊例家公司遂以华凤公司、大姚批发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下称广陵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其伊例家酱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华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大姚批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

 

  华凤公司辩称,其与伊例家公司在文字商标、包装设计、商品名称等,存在巨大差异,不会引起混淆。

 

  广陵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凤公司产品标识与伊例家公司的伊例家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此外,华凤公司与伊例家公司酱汁的包装装潢,无论是颜色、图形、瓶体形状,还是文字摆布位置、图形摆布位置、不同颜色分布位置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且伊例家公司的伊例家酱汁系知名商品,故华凤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审理过程中,大姚批发部与伊例家公司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对大姚批发部无再判的实际必要。

 

  华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扬州中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华凤公司上诉称,其与伊例家公司的包装装潢之间,无论是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均有明显差异。在隔离状态下比对分别进行辨认,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引起混淆及产品来源的误认。伊例家公司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扬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郑斯亮)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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