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共治模式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7/2 14:23:00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速,成为我国最具竞争力的产业之一。 20191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特别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电子商务法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与侵权责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互衔接,为明确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提供依据,为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走向网络共治模式的立法选择

 

  知识产权领域平台间接侵权责任源自美国判例法,并逐渐为世界各国引入。间接责任原则是源于普通法侵权责任的完全由法官创制的学说。美国判例法从间接责任源起的Inwood Test,到建立现代网络平台责任规则的TiffanyeBay案,再到近几年最新的Gucci Alibaba案等,实际上从一开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通知-删除规则下纯粹免责,也在逐步转向探求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平衡。基于合理的最低成本策略,将侵权检测和消除的责任放在最有能力完成每项任务的一方。这可能会使网络中间商有更大的义务采取积极措施来防止未来的侵权(取决于对成本和收益的评估)。然而,迄今为止在美国判例法中可以看出的隐含的合理性分析并没有走那么远:案件正在围绕接收和回应特定侵权通知的合理性这一原则进行汇总。

 

  中国电子商务经过20多年的蓬勃发展,形成了多方共治的实践环境和立法选择,电商平台作为重要治理主体实际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20184月阿里巴巴知识产权研究院宣布成立,并发布了一篇题为《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回顾与展望》的文章。文章归纳总结了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三条中国经验,即尊重知识产权发展规律,增强市场竞争力;尊重各方利益关切,推动形成共治共赢的市场环境;尊重并确立平台自治的主体地位,催生从技术治理到治理技术的阿里模式。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已不限于一种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而是定位为平台治理措施的重要举措。实际上突破美国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平台避风港的免责机制,而是作为归责机制,平台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承担更多的知识产权主动治理责任和义务。平台经营者无论是否收到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均应尽一般性注意义务,否则就有过错。现有立法模式的选择,更加重视平台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平台在网络环境治理中的高效优势和掌控能力,也体现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治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乱象的决心和立场。

 

  正确处理法律规制与平台自治的关系

 

  电子商务法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同时又留出了网络自治的空间。平台化是电子商务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商平台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多元化选择的同时,也给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实践证明,平台自治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最新电子商务法第41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法律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使之具体化、细致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基于一定的协议而存在一定的管理权。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的范围之内,就属于平台基于协议自治的空间。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互配合构成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合法经营秩序的有效完整体系。

 

  电商平台制定和执行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平台自治的重要体现。作为交易规则的一部分,平台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具有合法性、公开性、公共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效力,以及平台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合理判断和处理。

 

  平台投诉规则是否应对权利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法通过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网络平台制定的投诉规则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法律约束力。2017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83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明确,天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投诉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接受天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明静公司与淘宝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也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而提供订单号即为淘宝公司自行设定的规则,不对明静公司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在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效力认定方面,作为平台间接侵权责任源起的美国,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在2017年美国判例BlazereBay案中法院认为,被告eBay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要求,专利侵权投诉应提供侵权通知表格、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认定该产品侵犯专利权的法院禁令,投诉者仅提出侵权指控,而没有提供法院禁令时,eBay没有移除相关产品链接,是有合法理由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到电子商务法,在立法层面法律条文并未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权利人是否具有强制力的问题,仍存在进一步研究解释的空间。笔者认为,从法律体系解释来看,电子商务法实际上肯定了平台交易规则软法的性质。平台经营者实现其平台型经营活动和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电子商务法将平台自治作为网络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交易规则的制定引入民主决议机制,随着其不断体系化复杂化,在电子商务生态环境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已经具有了所谓软法的特征。

 

  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平台采取的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最终还是要根据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裁判意见进行调整。只有充分发挥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规范网络投诉中的效力,才能真正实现平台中立裁判的治理角色定位,将海量的投诉纠纷合理化解在网络自治环节,同时,把真正的法律问题交给法律程序解决。同时,电子商务法也为权利人参与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权利提供了明确保障。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提交侵权通知,就应认为默认接受相应生效投诉规则,遵守平台生效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程序要求和举证责任。如果权利人认为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权利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平台提供了明确的投诉机制和渠道,权利人却可以随心所欲任意行之,平台或者将因不能及时处理甚至发现投诉而过度承担责任,或将在大量的不规范投诉下不堪重负。

 

  综上,我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的相关规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纯粹的网络中间商的中立角色定位,而是一种走向网络共治模式的立法选择,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纳入互联网治理的宏观体系之中。既然赋予了平台自治权限,就需要正确处理法律规制与平台自治之前的关系。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的范围之内,允许平台基于协议自治的空间。平台生效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应当对知识产权投诉活动参与方具有一般强制性,除非该规则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因素。(李小草  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实务部副主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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