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包到户”,难有“漏网之鱼”,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利剑出鞘”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1/27 11:36:00

    编者按

 

  114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起施行24载后首次修订通过,将于201811日起施行。为了让小伙伴们了解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要意义,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推出《聚焦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特别策划,邀请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朱金元律师、张依晨律师为您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走上历史舞台以来,对于打击不正当竞争之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历经9个月三次审议终获通过,并将于20181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极具时代特色,不仅明晰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地位,有机融入了时代元素,更落实了诚信考量机制。

 

  厘清法律界限,保证法律适用各司其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除制约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客观上还肩负了规制商标侵权、广告违法、垄断行为的相应职责。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充分考量了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法律地位,将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有序性作为立法核心,进一步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我国商标法、广告法、反垄断法之间的法律界限,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清晰规范。

 

  在商标规范层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将规制商标侵权的相关条文悉数删除,确保商标法在商标领域的权威地位。同时,对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相应的细化补充规定,以实施混淆行为为客观要件,强调将引人误导、影响竞争秩序的公平性作为衡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素,确保新法在竞争秩序层面对于商标法形成有效补充。

 

  在广告规范层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涉及虚假广告规制的相关内容,更在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如此规定,更突显了法律规范专业化、体系化的特征。

 

  在垄断行为规范层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时删除了有关公用企业或经营者限制竞争、行政垄断等行为的规定,从而实现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有效切割。

 

  概括列举兜底并用,法律条文有血有肉

 

  现今市场经济表现形式多样,商业模式更迭速度快,实质上给法律设置提出了更高地要求。为了适应时代需要,新法创造性的采用了概括+列举+兜底的条款表述方式,一来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二来提高了读者对于法律原则理解的准确性,三来实现了法律内容的具象性。

 

  仅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构成不正当行为举例。第六条第一项采用概括方式,展示了一类混淆行为,即凡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均归类为混淆行为。如此概括,明晰了法律的界限,方便读者从本质上把握新法立法原则。第六条第二项采用列举方式,展示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的行为属于混淆行为。其中,其对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法律概念的含义进行了举例,如,明确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如此,给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具象的参考标准。第六条第四项采用了兜底的表述方式,认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亦可认定为混淆行为。如此规定,为法律的适用留有恰当余地,方便弥补因市场发展不确定性带来的概括不能的缺陷,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体现时代特色,互联网乱象难再漏网

 

  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定之时,互联网方兴未艾,法律规定在互联网领域相对欠缺,此次修法,充分考量了互联网发展的时代特征,对于诸多互联网行为予以了合理规制。

 

  其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作信用、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使得电子商务有序竞争有法可依。

 

  其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妨碍、影响经营者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如此,我们平日经常碰到的诸如网络链接强制跳转、强制用户卸载或下载特定软件、恶意制造软件不兼容的系列问题,都有机地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网络乱象终于不再让人无从下手。

 

  落实诚信考量,责任承包到户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初衷来看,意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贯彻诚信经营的市场原则。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落实了诚信考量标准,使诚信不只是纸上谈兵。

 

  一方面,在反不正当行为的认定上,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使诚信考量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责任承担层面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结果与其信用记录挂钩,并予以公示。如此责任承包到户的有效警示措施,将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效助推力量。

 

  纵观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无论从法律定位、法条表述角度上看,还是法律实施、责任落实角度分析,无不体现着法治严谨的科学精神和与时俱进的时代风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也也将由此开辟新纪元。(作者系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 朱金元律师、张依晨律师)

 

(编辑:车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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