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引纠纷,谁才是烛光里的“妈妈”?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5/4 9:43:00

    427日,《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在北京举行媒体沟通会,就“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未经授权擅自改编歌词内容并发布到网络进行传播”一事进行说明。李春利介绍,424日,TCL集团工作人员向她表示,李东生希望获得授权改编《烛光里的妈妈》,以纪念其母亲。在TCL集团工作人员发来的邮件中,歌词的修改字数多达90余字,且词作者的署名变成了李东生,而非李春利。另外,信件的落款日期为20152月。

    随后,李春利委托律师进行查证。查证结果显示,原来早在20152月,李东生已对《烛光里的妈妈》的歌词进行了修改,将词作者署名为其本人,并发表在微博和博客上。此后,改编后的版本被频频转发。同年2月,李东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多次提及歌曲被自己改编的事情。李春利介绍,424日之前,李东生与TCL集团工作人员均未找她沟通改编事宜。据李春利提供的她与TCL集团工作人员通话录音显示,对方表示愿意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充分沟通,解决相关问题。李春利则表示,获得其授权的前提是必须先将网上的改编版本删除。随后,TCL集团上述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尚不清楚事情进展,需向其他同事进行核实。

    沟通会上,李春利的代理律师陆军杰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依法受到保护,改编已有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李东生不仅擅自对歌曲进行了改编,还将原作者的信息删掉,替换为自己,并将歌曲发表在网络上,他的这些做法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涉嫌著作权侵权。此外,李东生作为TCL集团董事长这一特殊身份在公开场合发表改编歌曲,这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值得商榷。如果是公司行为,其将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目前,工作人员已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公证,并将依法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事态的最终走向,目前尚无定论。笔者认为,这起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在日常生活中,因改编他人作品而引发争议的并不罕见,其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并未公开传播;在学校课堂进行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无论何种情形,均应指明作者的姓名等信息,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事实上,很多词曲作者在自己作品被擅自改编时选择了沉默,而这有多方面原因:第一,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较低,权利人举证等维权成本过高,有时一起诉讼的获赔额甚至低于诉讼成本等;第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有待提高,不少作者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被他人质疑“炒作”“蹭热度”等,严重打击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

笔者认为,歌曲的核心是原创,为鼓励更多原创作者创作出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避免出现知识产权纠纷,首先应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踩法律“红线”;其次,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侵权成本;再次,不断树立典型案例,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通过具体个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姜旭)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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