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护航智能终端行业发展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4/27 9:29:00

   近年来,全球智能终端产业发展迅速,市场竞争已从价格战逐渐转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由此也引发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争议,尤其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知识产权纠纷备受业界关注。

 

  421日,2017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之第三分论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上,来自政府部门、法院、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多名专家,围绕智能终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等多个前沿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促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献计献策。

 

  讨论多个前沿话题

 

  作为我国通信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大唐电信集团已拥有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全产业链。对于智能终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唐电信科技股份公司总裁李永华颇有感触。在他看来,国内智能终端领域需要注意多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方面,专利格局分散,合作风险频发。而通信和其它领域的跨界融合,又增加了专利复杂程度,如果处理不妥,非常容易发生纠纷。另一方面,智能终端领域涉及的产业链条很长且涉及的相关主体较多,但由于专利运营经验和运营能力不一,不少从业者甚至是专利权人用一刀切式的交叉许可思维来解决相关问题。在复杂的技术环境中,这种一刀切式的思维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有可能产生专利纠纷隐患。

 

  对于李永华的观点,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表示认同。他在梳理多起影响重大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权案件时指出,现实中,正在出现标准实施者策略性地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现象,即“FRAND劫持现象。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标准实施者以FRAND原则为借口,在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恶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谈判时间;其次,标准实施者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告知其许可给其他所有被许可人许可费率,因而致使其无法判断标准专利权人是否违背FRAND原则为由,主动向法院起诉,控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以达到支付最少许可使用费率的目的等。

 

  在司法层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焦彦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首次就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许可条件考量因素等作出规定。该条款解决了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是否可以判令停止侵权的问题,即否定了明示标准专利存在默示许可问题,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颁发禁令的条件,即在专利实施许可条件谈判中专利权人存在明显过错和标准实施人(被控侵权人)无明显过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他同时认为,由于司法解释规范的内容有限,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比如,第二十四条未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也未解决未被采标进入我国的国际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问题。

 

  论坛上,美国高通公司高级法务总监Robert Giles(罗伯特·吉尔斯)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经常涉及许可规则和赔偿等问题,尤其是经常涉及到的最小销售单元概念发表演讲。罗伯特·吉尔斯介绍,最小销售单元概念最早源自康奈尔大学诉惠普公司专利侵权一案,该案法官提出最小部件组合的说法,且应当以这个作为基数来计算许可费或者损害赔偿。最小销售单元赔偿规则提出来以后,引起一些争议。比如,不少观点认为,在适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时候,并不是所有赔偿的计算方法都应该采用这种模式,因为该模式可能与现有模式冲突或者没有顾及到其他模式更周全的地方。其中一个原因跟技术的复杂性有关。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在一些专利组合中,一些专利涉及芯片,一些专利涉及其他产品,还有的专利涉及芯片和芯片之间的配合和衔接等。在此类纠纷中,如果要对每个部件都进行讨论,是非常困难的。

 

  构建良好产业生态

 

  论坛上,与会专家还就如何避免专利纠纷,如何妥善处理标准与专利之间冲突以及如何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等,进行了热烈讨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处长张永华表示,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影响创新,也将影响标准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的积极性;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行使不受任何约束,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都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公众利益。因此,专利权和标准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益平衡。具体来说,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其将先进适用的技术纳入标准的积极性,也要保障标准使用者的合理利益,以保障标准实施的效率,进而保护公众利益。

 

  张永华建议,要预防纠纷的发生,需增加标准制定及其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另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在如何防范和规制“FRAND劫持上,李扬建议,应充分发挥法律中的诚信原则的作用,要求标准实施者在诚信基础上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许可使用费率进行磋商。如果有证据证明,标准实施者以FRAND原则为借口,故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谈判时间,或者以提起诉讼迫使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没有正当理由降低许可使用费率的,甚至毫无谈判诚意的,应当允许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行使禁令请求权等。(本报记者 姜旭)

  

    嘉宾精彩发言(摘编)

 

  张永华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处长

 

  就专利权与标准之间存在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是关键。各种标准制定组织经过多年的实践,实际上已经总结出来了一套比较可行的经验,来解决它们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第一,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将专利信息及时披露出来,如果愿意将专利技术纳入到标准中,要做出FRAND承诺。一项标准制定完以后,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并不是马上就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需要进行市场竞争。第二,在FRAND许可遭遇纠纷时,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仍不是很清晰,可以遵循事先处理规则、事后纠纷处理原则等。

 

  李永华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大唐电信目前已经拥有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全产业链,已经形成了以行业终端、应用平台、特种终端以及智能终端ODM特级服务为主要产品线的发展模式。大唐电信在智能终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面临专利格局分散、合作风险频发;需要与时俱进、多元化解决问题;外部环境复杂、政策环境多变等诸多问题,期待我国智能终端企业能够激发创新,激活智能终端长远发展的新动力;重视体系建设,打造防控风险、积极应对诉讼的新格局。

 

  罗伯特·吉尔斯  美国高通公司

 

  高级法务总监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经常涉及许可规则和赔偿问题,尤其是经常涉及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的概念,即应以最小部件为基数来计算许可费或者损害赔偿额。最小销售单元赔偿规则提出来以后,引起一些争议,比如思科公司就在一起案件中表示,并非所有赔偿的计算方法都可采用这种模式,因为其可能与现有模式冲突。此外,最小销售单元赔偿规则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时候。如果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一个组合进行许可,那么这种规则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李 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如何防范和规制"FRAND劫持"方面,应充分发挥法律中的诚信原则的作用,要求标准实施者在诚信基础上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许可使用费率进行磋商。如果有证据证明,标准实施者以FRAND原则为借口,故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谈判时间,或者以提起诉讼迫使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没有正当理由降低许可使用费率的,甚至毫无谈判诚意的,应当允许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行使禁令请求权等。

 

  赵启杉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就标准必要专利组织而言,其核心制度:一个是专利,另外一个是FRAND许可承诺的问题。FRAND许可规则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构建该原则应注意三点:一是法律自身逻辑体系自洽及与我国整体法律制度的匹配、FRAND许可中的对等性义务设计;二是与国际通行规则基本一致,同时在借鉴他国经验时注意全面了解情况;三是考察行业、产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构建FRAND许可规则。在FRAND许可规则的构建中,其意义主要在于构建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基本的信赖利益。

 

  焦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其对如何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费用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并没有对未披露的专利信息以及强制性标准和国际标准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确定了一个规则,即承诺不等于要约,也就是说,如果说实施者实施的标准必要专利不代表此时已经达成许可合同,这时仍需要谈判来达成协议,如果谈判不成,实际上是不成立的;无过错即无禁令;过错的判断要以谈判过程为依据;明确不发禁令是原则、宽发禁令是例外。

 

  王益谊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战略和政策研究所所长

 

  标准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支撑。在涉及专利信息管理的国家标准方面,今年31日,国家标准制修订业务系统启用专利信息管理功能,其可以实现标准制修订项目专利信息的披露、报送和维护;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实施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下一步,我们将开展《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和我国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

 

  潘 峰  中国通信技术标准化协会副秘书长

 

  智能终端标准必要专利已经成为诉讼的焦点,案情较为复杂、所涉赔偿额较大,且智能终端厂商之间的互诉成为一种常态。在5G时代,开源模式将给智能终端产业发展带来更高的知识产权风险,比如,如果底层开源软件厂商开始走向封闭或者收费,产业链下游的厂商有侵权风险;开源成为标准后是否形成垄断,后进入者话语权越来越弱等。对此,相关标准组织正在进行开源与标准的研究工作。未来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中,不仅要加强5G标准研究,同时要注重开源软件与标准的研究,以推动我国智能终端产业链协同创新。

 

  黄振海  西电捷通公司副总经理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全球范围内,中小企业都是技术研发和创新的主力军。谈起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有很多人认为一定要抓住大企业,抓住产业核心的龙头企业,才能从整体上改善创新环境。我们想提出的是,创新不仅需要参天大树,也需要郁郁葱葱。中小企业才是从根本上改善创新环境、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基础。西电捷通公司一直从事基础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经过17年的技术研发,目前已拥有20余项国际领先的网络安全协议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提交了700余件专利申请。

 

  吴成剑  爱立信高级法律顾问

 

  FRAND原则是一个双行道,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需要诚信行事。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法院应根据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面临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支持禁令。此外,通过签署保密协议,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进行许可谈判时,不仅保护了许可人提供的相关法律信息、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还保护了被许可人的产品信息和市场信息。对其将来的行业许可协议,以及汇率、收费方式等起一些参考作用。据此可知,保密协议在标准专利许可中是非常必要的。

 

  陈 星  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目前,中国金融信息安全受到国际形势和科技发展的挑战,必须加强自主创新,使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才能真正保护我国的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企业在"走出去"时应做好专利侵权风险预警工作,同时根据发展情况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嘉宾发言文字由  郑斯亮  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摘编,排名不分先后。)

 

 

(编辑:蒋朔)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