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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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9/27 11:11:00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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