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令狐冲”难以“笑傲江湖”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10/31 11:22:00

  对于金庸知名武侠小说《笑傲江湖》中的主人公令狐冲,想必大多数人不会陌生。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李时珍公司)将“令狐冲”三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注册使用在非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上,并声称为“令狐臭等异味一冲而去”之意,引发获得金庸授权开展维权行动的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下称明河社公司)的不满,二者由此展开了激烈的纷争。


  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历时近4年的纠葛告一段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1816221号“令狐冲LINGHUCHON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商标注册引纷争


  引发双方产生此番纠葛的诉争商标,由湖北李时珍医药企业有限公司提交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2006年7月,诉争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李时珍公司。


  2018年12月,明河社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及李时珍公司关联企业的第9202506号“令狐冲LINGHUCHONG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令狐冲”为《笑傲江湖》中家喻户晓的角色名称,在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一个豪迈洒脱、侠骨柔情的侠客,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非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上会丑化、贬低、扭曲该角色树立的积极、正面形象,降低该人物角色在人们心中的美誉度,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除诉争商标之外,李时珍公司还将“雅鲁藏布”“唐古拉”等多个知名地理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明河社公司的主张,李时珍公司辩称诉争商标的含义是“令狐臭等异味一冲而去”,与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姓名含义完全不同,该公司已经赋予“令狐冲”新的内涵,并没有丑化、贬低人物形象的主观意图,亦未造成不良后果。


  记者了解到,明河社公司经金庸授权,有权对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侵犯《笑傲江湖》著作权及其他与作品相关合法权益的行为,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合法的维权行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令狐冲”这一角色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李时珍公司对此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除诉争商标之外,李时珍公司名下共计670余件商标,涉及30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李时珍”“本草纲目”等公众耳熟能详的医学家、药学著作及山脉河流、图书影视作品的名称,其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为由,于2019年11月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李时珍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除“令狐冲”文字外,还有拼音和图形,不会与金庸所著武侠小说《笑傲江湖》中的角色名称混淆;李时珍公司是一家大型医药集团,名下商标数量较多是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并没有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而且其“本草纲目”“李时珍”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是否无效终厘清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了解到,2011年,李时珍公司的关联企业厦门美商医药有限公司(下称美商公司)提交了第9202506号“令狐冲LINGHUCHO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除臭肥皂等商品上。后经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令狐冲”名称已为我国一般公众所熟知,李时珍公司对此应当知晓,理应避让,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李时珍公司除注册诉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有“李时珍”“本草纲目”等600多件商标,李时珍公司虽然提交了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荣誉证书等证据以证明其“本草纲目”“李时珍”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否定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时珍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时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诉争商标外,李时珍公司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含知名地点或景点名称、文学作品名称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构成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驳回了李时珍公司的上诉请求。


  “我国商标法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体现出遏制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政策导向。


  在孙志峰看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一般表现为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行为。“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不限于诉争商标申请人自身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包括与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主体申请注册的商标。”孙志峰表示。


  “我国商标法并未就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作出规定,但如果企业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亦应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规制。”孙志峰表示。(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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