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论坛在京举办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4/25 18:30:00

  近日,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北京中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论坛成功举办。论坛以“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秦元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李志峰、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程等来自法院、企业、服务机构的专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等话题发表了演讲。知识产权出版社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计划财务部主任唐学贵出席论坛。论坛由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合伙人党晓林主持。


 

  李程在致辞中表示,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主办的中央文化企业,知识产权出版社一直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大数据服务商”为目标,致力于知识产权大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目前已建成集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以及期刊、图书、标准、裁判文书、海关备案、企业商情等多种数据资源于一体的大数据资源体系。


  依托特有的数据优势和技术积累,知识产权出版社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尝试开展多角度、全链条、体系化的服务,在线索发现、证据保全、保护中心建设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探索性的尝试。例如,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确权难、举证难的问题,知识产权出版社研发了原创认证保护平台创客IP,通过数字认证方式,提供知识产权前置保护服务和维权证据固化服务,提升了证据存取的便利性,保障了证据的有效性。知识产权出版社还积极参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到目前为止直接参与建设的保护中心已经达到了20多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秦元明以“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法律问题”为题进行了演讲。秦元明表示,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等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虽然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已经渐进完备,但是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仅仅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对主观客观要件、基数的计算、倍数的确定、举证责任的确定、情节的认定等法律适用的细化规则进行探索完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李志峰以“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百度诉‘百度烤肉’案为例”为题进行了演讲。李志锋结合实际审判工作,从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览、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三个方面,分析了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率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在2019年再次修订时将赔偿倍数的上限从3倍提高至5倍,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李志锋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为例,对在认定故意、情节严重、赔偿基数、赔偿倍数等要件时的裁判思路进行了介绍。


 

  完美世界集团诉讼总监江玉远以“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以游戏著作权为视角”为题进行了演讲。江玉远表示,新的著作权法生效前,我国针对著作权的侵权并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基础,游戏源代码的侵权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过,商业秘密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司法程序和实践中的难度都较大,案件也比较少。针对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司法领域从2019年开始出现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高判赔额案件,使游戏著作权案件的赔偿更接近市场价值。长远来看,随着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发展及司法实践探索,惩罚性赔偿的机制将越来越完善,游戏领域的恶意著作权侵权、盗取源代码商业秘密侵权,游戏私服刑事犯罪等行业顽疾将会得到有效治理。

 


  高通公司(Qualcomm)全球副总裁暨法律顾问张小林以“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为题进行了演讲。他从“是否应针对制造和销售等不同专利侵权行为设置不同的法律要件”出发,首先探讨了在专利法中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下,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接着,他以专利法中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标准”为例,论证了专利权相对于著作权、商标权而言界权成本较高的特点,探讨了以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确定性和一致性为本位,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的可行性,以期更好实现通过惩罚性赔偿遏止恶意侵权的立法目的。最后,他就确定性较高的特定场景下类型化适用专利惩罚性赔偿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讼维权中心总经理王璐以“短视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与探讨”为题进行了演讲。她分析了短视频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讲解了一些实践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结合已经有案例成果深入分析了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王璐还针对网络黑灰产中的诉讼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及金额进行了探索,期待创新主体能够在平台不断多元化、技术不断创新、互联网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高德地图诉讼负责人陈思佳以“地图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为题进行了演讲。她表示,当前,电子导航地图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未来,高精地图作为主要给计算机智能系统使用的地图,可能不再需要图像化表达,仅以数据形式存在。她认为,以数据形式存在的地图数据,体现了制作图者对地图数据有逻辑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应构成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导航语音提示是电子导航地图的一种表现形式,未经授权使用导航语音提示也构成对地图的侵权;电子导航地图行业系劳动力及科技都密集的行业,相关知识产权应依法受到保护。


 

  美国莱威(Leydig, Voit & May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中国区负责人陈培以“美国专利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简介”为题进行了演讲。陈培表示,在2016年的Halo Electronics v. Pulse Electronics(136 S.Ct. 1923)上诉案中,美国联邦高院针对专利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判定标准做了比较大的调整。在Halo案件之前,原告如果要求惩罚性赔偿,需要针对被告故意侵权行为中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进行举证。而在Halo案中,美国联邦高院将故意侵权的举证要求统一为“willful, wanton, malicious, fad-faith, consciously wrongful, flagrant, or characteristics of a parate” (故意、恶意、明知故犯、类似海盗的行为)。因此在Halo案件的框架下,原告将更加容易证明被告故意侵权的行为,进而获得惩罚性赔偿金。因此,中国企业在赴美开拓业务的时候,需要以Halo案件为指导,规避故意侵权的风险。(本报记者 吕可珂)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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