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又伪造证据,重罚!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1/17 15:57:00

一公司擅用他人摄影作品被处司法罚款50万元——


  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已是错误,而对这组图片进行著作权登记伪造证据,更是错上加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著作权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因发现自己拍摄的一组婚纱样片被某商贸公司发布在淘宝店上,黄某以对方侵犯自己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这家商贸公司不但涉嫌侵权,还伪造了一系列著作权登记的证据。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法院对该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罚款50万元和5万元的决定。该判决现已生效。

  其实,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案件并不少见。对于这种情况,除对虚假陈述或伪造的证据不采信之外,更应该对该种行为加以惩戒,从而有效遏制此类现象。为此,立法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司法机关出台了相应的意见。毫无疑问,对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予以严惩,无疑有助于发挥警示效应,增强诉讼参与者的诚信意识,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减少乃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双方各执一词


  据黄某介绍,这组作品是他邀约一对模特拍的婚纱样片,拍摄于2021年2月,并于当年6月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对于该淘宝店未经自己许可便使用并向他人有偿提供自己的摄影作品的行为,黄某非常气愤,遂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2021年9月26日,成都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某商贸公司否认了黄某的说法,声称其法定代表人时某才是这组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拿出了相应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转让合同。经过比对,法院发现双方的图样和创作完成日期竟然一致。

  同样的作品,为何有两位著作权人?法院仔细核对登记证书后发现,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黄某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比被告时某所提交证书登记日期早了1个多月。

  既然拍的是真人婚纱写真,那么除了物证,自然还能找到人证。黄某对拍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而某商贸公司却没给出任何说法。2021年10月,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两名模特作为证人接受法庭询问,其中一人还出示了当初接受拍摄邀约时与黄某的聊天记录,佐证了其说法。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黄某。时某将黄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其后向某商贸公司转让著作权,某商贸公司将前述作品登记证书等作为权属证据提交法庭。时某及某商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上述利用作品登记形式审查漏洞非法获取虚假证据的行为发生于诉讼过程中,非法目的明显,性质恶劣。

  严惩伪证行为


  据悉,在某商贸公司提交有关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后,法院明确将涉案作品权属问题作为重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后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中,某商贸公司对其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并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意较大。成都中院认为,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制裁。

  综上所述,成都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判决,对某商贸公司处以50万元的司法罚款、对时某处以5万元的司法罚款,限于1月31日前交纳。

  记者注意到,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情况并不少见。比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屹祥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屹祥公司为证实被控侵权明信片上的10幅图案系其自行创作,向法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其所附图案,该图案与涉案10幅图案一致,其登记证书上显示著作权人为屹祥公司,登记时间早于原告可提供的作品最早发表时间。经法院向上海市版权局调取该登记证书的申请材料后,发现该登记证书所附图案系一张“执行力”海报,并非屹祥公司提交的图案。经进一步查明,屹祥公司并未就涉案10幅图案进行过著作权登记。综上,余杭法院对屹祥公司变造证据的行为处以6万元的司法罚款。屹祥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申请复议。杭州中院经审查决定驳回屹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黄某诉某商贸公司案主审法官表示,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明知自己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却向法院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属证明,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此,国家制定法律,出台意见,严惩这种行为。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要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虚假署名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著作权证据破坏诚实信用,希望业界共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建著作权保护良性生态。(本报记者 侯 伟)


(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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