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杭法院:18天化解“西湖龙井”地标侵权纠纷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1/11 14:35:00

  仅用时18天,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便高效化解一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益诉讼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姚某某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下称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该案是浙江省首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益诉讼案。


  “西湖龙井”被侵权


  管理协会系“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茶叶等第30类商品,有效期至2031年6月27日。为加强商标管理,提升“西湖龙井”品牌知名度,近年来,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协会严格商标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电子账户、统一编号管理、产品统一贴标等。2012年5月,“西湖龙井”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21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报告》显示,“西湖龙井”的品牌价值达到74.03亿元,位居首位。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茶叶产品具备‘西湖龙井’的原产地来源和特定品质。”管理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茶叶经销企业,需要与权利人签订《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茶企用)使用协议》,经核准后建立企业账户,并在包装上张贴证明商标标识,确保加工、销售的西湖龙井茶符合质量标准。


  在实践中,管理协会发现很多商户存在未经授权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情况,其所售产品是否为西湖龙井茶、质量是否符合协会标准并不能保证。该案被告姚某某便是此类商户之一。


  2021年11月23日,公诉机关对姚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指控其于2018年至2021年4月期间,未经管理协会许可,在电商平台网店擅自使用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标题、图片及文字描述,并从他人处购买“西湖龙井”茶叶外包装袋、茶叶罐等,将非出自西湖龙井产区的自家茶叶及少量收购茶叶以“西湖龙井”茶的名义包装销售,销售金额达60万元以上。


  刑事案件审理期间,2021年11月26日,管理协会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姚某某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姚某某销售的茶叶不具备西湖龙井茶的品质,且销量大、侵权持续时间长,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公诉机关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权利人提起公益诉讼。


  高效调解化纠纷


  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了上述刑事案件。鉴于公安机关已经查明该案侵权事实,为高效、实质性化解权利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法院邀请“涉网知识产权共享法庭”特邀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刑事案件承办法官给予调解指导。


  经调解员组织调解,2021年12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出具调解书。法院当日审查并出具调解书送达双方。调解书约定,姚某某立即停止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2022年1月5日前赔偿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余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成文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地理标志代表着特定产品质量和生产者的信誉。该案不仅依法有力维护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也保护了当地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和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起民事纠纷的高效调处是行业特设‘共享法庭’生动实践的缩影。特设‘共享法庭’依托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将司法服务载体和触角向特色行业及区域延伸,积极发挥行业自身特点,依靠业内人士的丰富经验和法官的专业知识,实现‘行业纠纷行业调’,高效、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成文娟表示。(本报记者 冯飞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