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上传,当心侵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7/9 9:34:00

  因为拍摄了几张在电影院观看电影的照片,拥有近400万微博粉丝的女歌手“乃万”上了热搜。

  7月5日晚间,“乃万”发布微博,就其当天影院观影时拍摄电影《革命者》实况照片并上传网络的行为进行致歉。她表示:“看电影拍了照,发了出来确实是我做错了,非常对不起电影制作者们,我是无心的。我确实不知道,并且当时发出来立刻被粉丝提醒就迅速删除了。提醒大家不要这样做,这样是不对的。”

  观影照片引热议

  据了解,当天下午,“乃万”在微博上发布了其在电影院观看《革命者》时拍摄的几张实况照片,并附上了6张自拍照。该微博发布后,迅速在网络上传开。

  有网友指出,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时禁止用手机等设备进行拍摄,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作为公众人物,其应引导粉丝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还有网友提出,这种行为是典型的“盗录”“盗摄”,有可能构成对片方版权的侵犯,如果真心喜欢该电影,可以发布几张宣传海报。不过,也有部分网友认为,由于实况照片仅有几秒钟,其属于照片还是视频,业界尚存在争议,因此发布几张实况照片不会造成剧透,也不构成版权侵权。

  伴随该事件的迅速发酵,“乃万”第一时间内删除相关照片,并发布了上述致歉内容。

  而对于“乃万”此次拍摄电影动态图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不少法律人士的关注。

  是否侵权待商榷

  在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詹毅看来,该事件涉及电影作品片断或剧照传播、观影合同以及剧院公共秩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上相对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歌手发布的几张电影片段图片,属于对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落入了电影版权人的权利范围。不过,该歌手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还有待商榷,这主要是因为该歌手在其微博中表达了其使用作品的目的,即“知道啦。我愿意学习愿意成长”,表明了其对电影《革命者》的观后感及评论。相对于一个半小时的片长来说,几秒钟的动态图片不构成市场替代。此外,该歌手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没有从该片段中获利。

  而在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琳看来,在此类事件中,如果拍摄照片的是普通消费者,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如果该消费者拍摄了几张电影现场图片,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或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且其在使用的时候指明了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未影响电影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拍摄此类照片的行为很难构成版权侵权。

  朱琳同时指出,如果消费者是一名公众人物,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主要是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微博等平台已经是其个人营销的一大主要途径,不少人拍摄电影剧照或者电影片段,其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吸引眼球和流量,此时该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就变得非常狭小。著作权法修订之后,提高了法定赔偿的幅度,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涉及到的侵权内容为动态实时照片,相比较静态照片而言,动态的照片涉及到的内容更广,这可能会成为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考量判赔金额时的一个考量因素。(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田伊慧)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