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许可规则 推动产业发展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7/8 9:49:00

 

  对话嘉宾


  李文宇(左)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成绪新(中)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副部长

  冯 英(右) 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知识产权部高级总监

 

  随着5G基础设施服务于智能网联车、远程医疗、智能制造、智慧物流等垂直行业,“5G+”产业已成为各国数字经济战略的优先发展领域。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不少涉及5G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特别是通信企业与汽车厂商之间因专利许可规则发生的争议,引发了业界关注。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邀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文宇、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副部长成绪新、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知识产权部高级总监冯英,就如何共建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平衡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共推“5G+”产业发展等问题进行对话。


  专利许可面临哪些难题?


  李文宇:


  5G作为标准主导且专利密集型的领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据统计,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近96%的案件都聚焦于通信领域。目前,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逐渐蔓延到“5G+”产业,并引发全球范围内一系列相关诉讼,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等诸多问题。


  移动通信领域经过数十年发展已形成相对固定的许可模式,一些专利权人为提高许可效率和收费额度,一般只针对终端厂商进行收费。“5G+”产业的发展特点与许可惯例可能与移动通信领域有所不同,在实践中能否将移动通信领域的许可模式直接移植至“5G+”产业已引发争论,各界需共同探索确定适合自身行业发展的最佳许可模式。


  成绪新:


  随着5G新技术的发展、万物互联应用场景的扩大,将形成巨大市场。信息和通信技术正在由垂直行业变成全社会的平台行业,这将给所有产业链企业带来商机。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各种困难或挑战。例如:企业的持续创新需要更多的研发投入;免费享受技术共享红利以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从而阻碍创新的情况仍然存在。


  冯英:


  “5G+”产业面临的是更加多样化的产品形态、更加多元化的应用场景,来自不同行业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知可能存在差异,对知识产权付费模式也存在不同的立场,这对技术拥有方和技术实施方都是挑战。各界还需要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智慧,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达成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回报、专利实施人获得商业成功的共赢解决方案。


  专利池模式是否可行?


  李文宇:


  “5G+”产业涉及众多专利权人的技术,可能存在多标准并存、多专利池并行、产业技术发展路径不确定等情况。我们应鼓励建立起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友好、合理、共赢的专利许可环境。具体而言,专利池模式的建立与运作,需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


  其一,应遵循反垄断法的要求,避免引起垄断方面的风险。包括不应拒绝善意被许可人的许可请求;专利池不应对专利池成员进行双边许可谈判,以及双边许可谈判中的许可费率、许可技术领域、许可地域范围等方面进行限制;避免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搭售、不同技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捆绑搭售等。其二,专利池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和平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专利池的开放性、其运作规则与许可费保持公开与透明。其三,专利池的设置需综合考虑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根据产品和产业特性设置合理的许可模式与机制。其四,专利池可探索建立中立的专利侵权和有效性评估体系,增强专利池的公信力与运作效率。


  成绪新:


  专利池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许可模式,并非在5G时代才出现,需要辩证、客观地看待专利池的作用,既不能否定其积极的一面,也不要夸大其功效。专利池的成败与其是否规范构建、合法运行密切相关。


  首先,专利池需要遵循行业实践。在音视频领域组建的专利池需要遵循音视频领域的行业实践,在网联车领域组建的专利池则需要遵循网联车领域的行业实践。其次,专利池需要遵守现行法律、竞争政策及相关FRAND原则,否则会受到行业挑战。例如 “Avanci”专利池只对车企收费就遭到了汽车产业链的广泛反对,并诉诸法律。


  冯英:


  专利池许可模式可提供“一站式”许可方案,在专利池收费合理的情况下,可推动技术的广泛实施,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MPEG LA专利池运营的视频编码H.264标准技术的许可项目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该许可项目中囊括了绝大多数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许可费用吸纳了全球范围内超过2000个被许可人,这也使得视频产业能广泛接受专利池许可模式。


  然而,专利池许可模式在蜂窝通信2G/3G/4G时代均未取得成功,究其原因是蜂窝通信的专利权人更加强势,更倾向通过双边谈判获得更多的许可费收入。面向“5G+”的新时代,OPPO愿意和行业内其他公司一起合作,建设公平合理、互惠共赢的专利许可环境,探索专利池或其他合理收费的专利许可模式,促进行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5G+”产业肯定会涉及众多标准技术和非标准技术,多技术并存、多专利池并行是必然的,在初期肯定会产生冲突,会有一个磨合过程,尤其在专利许可的透明性、可预测性以及许可费的合理性等方面,需要各方加强对话,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欧盟和日本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在采取积极举措制定政策来助力本区域产业发展,我国也需要更加积极地构建“5G+”产业的专利许可规则。


  专利许可规则如何完善?


  李文宇:


  在“5G+”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第一,建议加强打击部分专利权人尤其是恶意非专利实施主体(NPE)滥用自身权利,包括要求不合理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要求不合理全球费率并寻求禁令等行为。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司法与行政保护制度,加快中国(反)禁诉令配套制度的构建。同时充分利用案例指导制度,持续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


  成绪新:


  事实证明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因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落后。为了促进“5G+”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我们积极呼吁尊重创新,尊重公平竞争秩序,考虑不同代际通信标准的技术贡献和价值;尊重专利地域属性,鼓励遵循主要销售国家与制造国家的许可实践;对于垂直行业要开放许可,产业链不同层级、不同环节都有权获得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专利收费须充分考虑技术对产品的实际价值贡献、技术所涉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不应因许可层级的变化而变化。


  冯英:


  建设知识产权治理的司法规则,通过司法案例落地,在个案中先行尝试,逐步立法完善。建设知识产权治理的行政规则,加强行政执法及政策制定,推动产业发展。


  一方面,标准技术对于产业发展的重大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可以把全球的、各形态终端的技术进行贯通,使得各个企业都能根据标准去生产普适性的产品,这对产业的全球化和市场扩大都有极为深远的意义,对于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标准技术研发的企业,对其研发创新给予合理回报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由于专利的特性,也有一些NPE,仅从法律层面去“制造创新”,获得从权利要求上能“对应”标准的专利,但背后没有实际研发的支持。获得专利权后,这些NPE进行所谓的“专利运营”,以诉讼获取禁令或者巨额赔偿为要挟,要求高昂的、与其技术贡献不对等的专利许可费,这是不利于产业良性发展的,建议在司法和行政上对此予以规制。


  综合来说,标准技术促进行业发展,标准必要专利是标准技术的重要载体,应鼓励企业通过创新为标准技术做出贡献,进而通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获得相适应的收益。作为实施标准技术的企业,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予以合理付费。同时,应坚决反对单纯以生产专利作为产品,进而收取不合理高昂许可费的行为,对从事相关行为的企业要予以规制。(本报记者 陈景秋)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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