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规范创作,优化秩序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5/7 12:23:00

  近日,影视界发表联合声明,表明要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许可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并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运营者切实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这一声明的发布,被媒体称为“打响了影视界短视频保卫战第一枪”,无疑将对整个短视频发展生态带来一定的影响。


  其实,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生产和利用,并没有产生超出现有著作权法调整的新问题,但为何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侵权问题如此突出?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这一领域的行为表现具有特殊性,由此导致事实判断更为复杂。


  多种侵权情形


  如今,短视频创作繁荣,出现海量的作品,并且其中占相当比例的为普通用户制作的UGC内容。这些短视频制作者借助平台提供的便利技术和资源制作上传短视频,其动机是表现表达自我而进行的分享,引发纠纷的多为专业机构制作的内容被未经许可使用的情形。对他人视频素材和内容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依据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和价值来判断。


  目前,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侵权情形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制作的短视频未经许可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使用了他人作品或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一类为传播侵权作品。由于短视频领域具体侵权行为的特别性、海量性,以及聚合平台的特殊性,使得短视频版权秩序问题较为复杂。


  从制作角度来说,短视频常见的模式有如下几种:“长拆短”,即将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裁剪做成数个短视频;“画中画”,将原作品核心画面剪裁或重新组装成新的短视频,如“三分钟带你看一部电影”;“二次创作”,利用他人作品加工制作一个新的短视频;“微加工”,将原短视频删除能够表明原制作身份的各种要素,或对画面进行缩放等改动。


  从传播角度来说,短视频侵权就是行为人将侵权短视频上传至平台,供他人浏览、观看、下载、转发。在此次联合发声中,影视权利人认为,虽然侵权的源头是短视频制作者,但是短视频平台为侵权短视频的传播提供了途径,并有引诱帮助的情形,同时平台本身也有隐秘的侵权制作行为,因此将矛头指向平台。由此可见,这一声明所隐含的价值诉求和利益追求,不仅仅针对版权问题本身。


  的确,互联网作为流量经济,平台聚合越多的内容、越优质的内容,就越能吸引用户、流量,获得更大的变现。因此,除版权侵权问题之外,还涉及到平台是否履行管理职责,自身行为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会形成垄断问题。不可忽视的是,短视频的繁荣发展对整个版权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不能遏制其生长,而应规范其发展,形成一种公平合理的行业间的利益分配机制。


  3种化解思路


  化解行业间的矛盾,要从根源上解决短视频领域的侵权问题,这需要运用综合思维、发展思维、治理思维。


  首先是综合思维。各类创作、制作的主体或权利人,要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事前明确声明。对于PGC(专业生产内容)等内容,特别是有智力、资金、设备投入,具有商业价值的短视频,权利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非法传播和利用。


  从平台的角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平台利用优势技术不断创新经营模式,也为用户提供了制作短视频的便利条件与传播渠道,但应注意到,在利用技术为自己赋能赋权的同时,也需要利用技术提升版权管理能力。从政府的角度,在对平台监管中,既应要求平台注重对不良违法内容的管理,也要注重版权保护。


  其次是发展思维。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避风港”原则是基于20年前的技术所能提供的能力水平形成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原则,这其中的主要原由是技术不能对海量的信息及时自主做出违规与否的判断。有观点认为,如果技术已经发展到了能够支撑事前判断的水平,新的立法政策或司法政策、监管政策或会基于“避风港”原则的对于平台通知删除的被动性义务,要求其承担主动的规律性义务。也有观点认为,版权识别的复杂程度较高,当前技术还没有进步到可以准确识别的程度,同时除了技术因素,还要考虑行业版权交流机制是否成熟等因素,因此目前很难要求短视频平台提升识别准确率。


  内容“无传播,不利益”。因此,权利人、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等应通过相关的经济学分析、大户数据应用,考察判断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未经其许可的作品,或是其作品被未经许可演绎之后的传播,究竟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不共享不传播,是多败俱伤的情形。


  再次是治理思维。在强调立法规定、政府监管、司法审理作用的同时,也要综合发挥多种主体、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多种方式来解决短视频领域版权问题。在短视频领域,专门制作机构制作的内容毫无疑问构成作品,权利客体、权利主体非常明确,因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但是在短视频平台上大量存在的UGC等生产制作的短视频,权利如何归属,可否被利用,如何利用,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对于权利人、演绎者、传播者、平台的利益预期、权益保护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都会产生影响。信息时代,掌握数据优势的主体往往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地位。


  优化版权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治理思维,短视频平台需要思考更多问题,比如优化用户协议条款。既有的各平台采用格式合同取得用户广泛授权的方式,被认为会造成平台方与用户间的权益失衡,同时也使得平台方承担了巨大的基于用户上传侵权制品带来的诉讼成本。有些平台调整了用户协议的权利义务条款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兼顾用户与平台的各方需求,但是这些作品如果不能以更开放的路径传播,将不利于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创作表达分享的需求,也不利于后续演绎行为的法律风险的判断,因此不利于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产业的发展。对此,有观点提出,可通过引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他人在特定条件下自由使用作品。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提供多种授权方式,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经过不断的更新升级,可以适应短视频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有利于让短视频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权利保护和鼓励创作的平衡。


  从产业链角度,可以考虑建立行业之间的合作、交易机制。可以借鉴类似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框架下的作品权利许可和利益分配方式,探索集中许可路径。由专业内容制作机构与短视频平台之间,针对上传于平台的新短视频,无论是整体搬运还是运用各种演绎方式对原作品利用形成的作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一定时期的流量监测和播放时间监测,建构一个相应的付费机制。这样即能维护原始权利人的利益,也避免了聚合平台面临的大量侵权诉讼,同时,相对于单个许可,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政府在强化平台自身监管的同时,还应引导技术研发应用,包括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监测技术等,促进行业组织建立与完善,构建短视频集中许可的相关指标体系,包括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以及如何推行等等。


  各行业间利益博弈的结果不应是“你死我活”,否则会由于产业链的断裂或不均衡最终导致整个产业的凋落。应该在提升法治建设的前提下,探索更为科学、细化、理性、兼顾各方利益的机制,优化短视频版权秩序,最终实现普遍的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的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 李丹林)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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