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布知识产权案件法定赔偿裁判标准,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方法及证据规则。
构建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形成著作权登记与司法审判“双标统一”,建立行政司法协同、多方参与、技术支撑、溯源共治的科技维权体系。
建立行业知识产权联盟。成立京津冀高校知识产权运用联盟、京津冀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用联盟,搭建三地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平台。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
突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支持重点领域专利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建设,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等办理流程。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等新型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