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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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4/23 12:03:00

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界定,既是最大的亮点,也是实施中最大的难点。衡量作品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和以某种形式呈现这三条标准,在具体的司法和行政实践中,如何去衡量还将面临诸多难题,吴汉东、刘春田、王迁教授等多位知识产权领域的著名学者,专门就新著作权关于作品的定义、撰文,可见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作品数量爆发式增长的今天,作品的供给已经远远超出社会需求,按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界定,厘清哪些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哪些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个人认为,稀缺性和使用价值,是判断作品是否同时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当然稀缺性只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它不是唯一的。稀缺性也是一种质量上的要求。同时还应该看到,即使属于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并不一定同时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人格权和财产权基于自愿,是可以分离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在分离的情况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基于自愿放弃作品的财产权,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当作品在传播中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时,作者可以声明收回财产权。

关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适度分离,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表述,但这是需要在实践中解决的问题,而且这和新著作权法的精神是并行不悖的。需要特别关注新的作品形态,按照独创性、智力成果和能以某种形式呈现这三条标准,应当对新型内容或形态,持审慎而又开放的态度。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体育赛事、短视频、音频等等。从历史发展进程看,技术进步在不断推动着新的作品形态产生。可以这样说,技术进步不终止,作品的形态也不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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