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欧美数字反垄断动向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4/1 16:01:00

  近日,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举办了第三届清华大学数据治理论坛。论坛以“反垄断背景下的数据要素治理”为主题,从欧盟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草案、美国数字化市场竞争调查报告切入,就中外反垄断背景下的数据要素治理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在研讨会上发布了《互联网时代的反垄断与数据权利保护》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数据已成为经济主体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核心资产,海量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引发了很多新兴问题,如不正当竞争、平台垄断和限制进入、个人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等。全球主要经济体正在围绕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用户数据权属保护展开立法和制度建设,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应加快数据要素治理体系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赵鹏认为,数据有非竞争性特点,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甚至文明演进都建立在信息自由流通的基础上。不同于知识产权是基于对创新的回报,平台对数据停留在采集整理层面,对其回报以类似所有权保护的依据似乎还不充分。平台自然可以自己使用,但一经披露,法律上还没有充分理由支持平台对相应数据类似所有权的主张。而且,如果仅仅为了激励交易而从法律层面拟制产权,其收益是否大于成本?是否真的更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都还需要实践观察和经济模型论证。

  欧盟数字市场法提出的“守门人”制度,备受与会专家关注。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刘权认为,其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重视实质平等,不“一刀切”地对所有企业施加同样的义务。在数字经济领域,平台越大责任就应越大。“一刀切”式的法律规定看似形式平等,但往往不利于企业竞争与市场发展,尤其是导致中小微企业难以承受过高的合规成本,从而加速垄断的形成。依托地方开展反垄断难度往往很大,需要在吸收欧盟等外部经验基础上,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方案。刘权表示,当前关于企业数据权利的争议很大,从产权和所有权角度很难明确,因此不妨从使用权角度来探讨,明确个人享有数据所有权,企业对数据享有用益物权。对于个人信息权利问题,刘权主张设立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赋予国家和企业相应的保护义务,积极预防信息处理风险,更好地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问题,与传统反垄断对市场合理秩序的保护相比存在更多新的考量因素。欧盟通过公共政策、法律制度,规制平台经济竞争并捍卫欧盟的数字主权,相应的,中国版的“守门人”制度也要守住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大门,这是当前我国平台反垄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互联网时代的信息生产主体为全体用户,通过区分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府数据,权衡好数据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实现与风险规避。清华大学社科学院副院长孟天广则认为,在全球加快数字化转型进程的时代,数据要素既是新兴生产要素,也是关键治理资源。全球性平台经济反垄断立法和调查充分说明了数据要素的战略性地位。我国应充分考虑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格局和中国角色,数字经济反垄断应平衡市场竞争与产业创新,以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推进公平竞争秩序。作为新兴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具有流通的平台主导性、开发利用的生态性、消费的非排他性等重要特征,因此迫切需要理清数据权利的多层次性,明确数据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监管权的优先性和适用范围。作为关键治理要素,数据要素治理应构建“三位一体”治理体系——面向数据的治理、基于数据的治理和经由数据的治理。其中面向数据的治理最为基础和关键,即明确政府(国家)、数字企业、个体用户三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尤其是探索建立数据权利“最小保护准则”和平台经济“守门人”制度。(窦新颖)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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