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胜男:影视作品要尊重编剧署名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3/15 12:54:00

  作为《芈月传》《燕云台》等热播影视剧的原著作者和剧本编剧,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受到观众热情追捧;而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提交的多份建议也频上热搜,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是蒋胜男连续多年关注的重点话题。从呼吁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到呼吁培养知识产权应用型人才,再到建议推出著作权制式合同,近几年全国两会,蒋胜男提交的多份知识产权相关建议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并收到了有关主管部门的积极反馈。


  蒋胜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举例介绍:“2019年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一份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建议,受到高校和业界的极大关注,还意外收到一封来自多所高校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联名写的感谢信,这是对我工作的极大肯定。”


  2020年全国两会,蒋胜男的关注焦点是尽快出台网络文学著作权制式合同。近年来,常有网络文学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平台等方面发生诉讼纠纷,诉由多是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著作权归属纠纷、利益分配不清等问题。“出台制式合同可以对作品著作权转让、委托创作、作品收入分成进行约定,使其条款能够保障作者、平台、社会效益三方实现共赢。”蒋胜男表示。


  今年全国两会,蒋胜男依然为保护编剧的合法权益鼓与呼。“当前,在推介一部影视作品时,有的宣传方会有意淡化、弱化、消除编剧的署名,只介绍导演和演员,原作者编剧被忽略掉了,这是不尊重原创行为的表现。必须严格尊重著作权法,保障编剧在影视作品中的署名权。”谈及当下的现象,蒋胜男呼吁,要重视编剧的署名权。


  蒋胜男介绍,今年6月即将实施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在她看来,剧本的版权诞生了影视的版权,编剧是剧本的著作权人,对一部电影至关重要,其署名权受法律保护是无可争议的。


  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提出,提高文艺原创能力,在探索中突破超越,在融合中出新出彩,着力增强文艺作品的吸引力、感染力。重点扶持文学、剧本、作曲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注重富有个性化的创造。


  “提高原创能力,编剧的作用至关重要。”蒋胜男呼吁,影视作品在推广宣传导演、演员的同时,必须依法注明作者和编剧。而影视作品播映完毕后,后续出版各种音像制品、封面广告等宣传载体,应依法尊重已有影视作品编剧的署名权,不得有意删除或篡改编剧署名和署名排序。在公开使用其作品时,应注明原创和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尊重剧本的版权,应从尊重编剧署名权开始。”蒋胜男建议,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应更加严格地保护原创者的权益,广大文艺工作者才能创作更多优秀作品,讲好中国故事。(本报记者  冯 飞)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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