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件中对主观意图的考量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2/20 14:35:00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件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影响案件的审理?围绕第31382536号“BIIBIII”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中提到,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并非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而且诉争商标所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并从中获得了市场竞争力,故对诉争商标所有人关于申请人系恶意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阻止他人申请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标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自然人窦某某于2018年6月4日提交注册申请,2019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金属管、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金属标示牌等第6类商品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新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绿色建筑新材料、石膏板产业研发生产商。2019年5月24日,北新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BNBM”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所获荣誉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材料,主张窦某某为北新公司的一贯恶意侵权人,其所有的全部商标涉嫌抄袭和摹仿北新公司的“BNBN”“龙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与第13090336号“BNBM”商标、第1049497号“BNBM”商标、第4629833号“BNBN”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窦某某辩称,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北新公司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排除其于竞争市场之外,请求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窦某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北新公司恶意提起行政程序,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给其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商标资源是一种有限资源,要充分利用好这种资源,反对个别人对商标的过分垄断,其并无任何“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北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造成混淆以及侵权因果关系中的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经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在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与各引证商标相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窦某某的诉讼请求。


  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北新公司恶意提起行政诉讼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申请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针对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近似性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指定使用商品和商标标识构成方面进行比较,对一审判决的认定结果予以认可。关于北新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观意图并非该案审查范围,且窦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并从中获得了市场竞争力,故对窦某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窦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王 晶)


  行家点评


  马君丽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审查员: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呈上升趋势,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一些市场主体抢注商标后,通过诉讼主张正当使用人侵权,妄图获得高价赔偿。笔者认为,对诉讼提起一方是否具有恶意进行判定,存在一定困难,除了当事人自认,裁判者往往只能结合证据观其言行来形成内心确信。由于恶意诉讼是滥用权力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一旦被认定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发起方的请求一般难以获得支持,而且需要面临反诉反赔风险,裁判者自然慎之又慎。


  该案中,窦某某主张北新公司恶意提起诉讼,系指北新公司恶意利用行政程序阻碍其商标注册,但该案显然不属于其所述情形。北新公司作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基于对自身正当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窦某某一贯具有摹仿抢注其商标的意图。反观窦某某,其在行政及诉讼阶段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北新公司具有其所称的恶意。


  一般而言,具备主观意图的无效宣告申请人会提出具体的赔偿额,有的承诺获赔即主动向行政机关撤回申请,而从北新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来看,未见金钱上的诉求,且在窦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裁判者无法考证其所指认的北新公司的恶意。


  实践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在不同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表现有所差异。2013年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后,对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进行限制,即是为了阻止恶意提出异议申请。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虽然存在一些申请人具备恶意,但该项制度本就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及时有效地使用商标,并不对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过多关注,一旦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无任何使用,即使对方有恶意,其商标也应该被撤销。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的恶意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境及适用法律综合考量,面对他人恶意将行政程序或诉讼作为一种打压或讹诈工具,商标权利人最好的对抗方法是提交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以此提示裁判者,诉争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在对方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应妥善审理。  


(编辑:窦一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