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2/19 10:17:0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下称《方案》),以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纵览《方案》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综合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落实与执行,紧密围绕经济发展的核心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制度保发展,凸显“基础”作用


  根据《方案》的内容,可以看出,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智能市场、物联网产业、医疗、教育等行业 “硬科技”的支持。无论是智能市场的开发,物联网产业的建设,还是医疗、教育行业的深耕,均是以完善的科学技术的研发与保护为基础,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无疑为社会主体实现发展吃了一颗定心丸。


  此外,从市场发展阶段来看,新时代的市场主体竞争正在逐步脱离小作坊式的发展轨道,向集群化、规模化经营方向靠近。因此,统一规划、整体布局企业形象及品牌定位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商标保护制度,恰恰是企业的品牌经营的基础与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除上述两点之外,在高标准市场体系中,文化、娱乐市场的价值亦日益凸显。在上述市场范畴内,著作权的保护与开发,是市场健全发展的根基所在。


  综上所述,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呼应了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建设的内部需求,客观上为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搭建保驾护航。


  奖罚并举,贯彻合理引导方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方案》以奖罚分明的制度设计,培育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添砖加瓦。


  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家在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知识产权成果分享、品牌建设等层面做出积极规定,如《方案》通过“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技术评价与筛选、 知识产权运营、 商业化咨询等专业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人才的积累;《方案》通过“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从源头为工作人员赋能,促进职务人员的智慧成果变现,从而助力智慧财产的本质价值的实现。上述相关鼓励性的规定,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


  另一方面,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且破坏正常市场体系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严厉打击策略。举例而言,近年来随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修改,惩罚性制度已经逐步融入到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中,《方案》拟“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上述规定将进一步探索“惩罚性机制”的实际适用空间,使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负面行为对应的经济成本增加,从而起到有效的规制和震慑作用。


  兼顾“特殊权益”,保护全面发力


  近年来,我国已经通过积极修订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在商标、版权、专利等方面制度,使司法机关、行政主体及市场参与者在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标准化权益时可以有有效的评量和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如《方案》期待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加强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健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方案》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非典型性的权益的关注,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层面保护全面发力的例证。


  总而言之,《方案》的发布,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再次升级的助推器,我们期待《方案》的执行和落实可以为我们构建一个更科学、合理、优质的市场体系。(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张依晨)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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