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挪用”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1/25 9:39:00

  近日,由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创作并展出的《鸭兔元旦》系列作品引起了艺术界及法律界的广泛争议。经网友对比发现,冯峰创作出的“鸭兔”卡通形象与大众所熟知的“米菲兔”高度相似,两个卡通人物形象均由单一的线条和颜色填充构成,甚至一些“鸭兔”作品的场景和构图也与“米菲兔”一致。据冯峰所述,“鸭兔”是在心理学和哲学领域很早就有的一个典型图例,其因受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的启发,根据“鸭兔”图形开始了持续30多年的同题创作。“鸭兔”卡通形象出现在2013年左右,《鸭兔元旦》展览中的形象已经发展成为了有家庭成员和23个同学的“鸭兔”大家族。《鸭兔元旦》展览的策展人樊林表示,这些形象直接地串起了大部分人的社会生活体验,以社会学方式铺排的图像包含了问题和思考。

  然而,大众对于冯峰抄袭的争议仍然没有停止,争议的焦点在于冯峰创作出的与“米菲兔”高度相似的作品,究竟是低劣的抄袭,还是当代艺术中常见的挪用。一方认为,冯峰在作品阐释中并没有对“米菲兔”这一流行形象做出说明以证明是挪用,构成对“米菲兔”形象的抄袭;另一方则认为,这一创作行为是有意识地挪用成名作品。在笔者看来,应该从艺术与法律不同角度客观审视冯峰的作品,既不能将这些作品简单地看作是对“米菲兔”的抄袭,也不应鼓励存在侵权可能的创作手法。

  以冯峰在采访中及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的言论来看,“鸭兔”系列作品的确是有意识地利用了“米菲兔”这一形象。冯峰曾表示:“一切我们所熟知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冯峰甚至将“鸭兔”系列的其中一幅作品命名为《有人说我像米菲》。不仅是“米菲兔”,冯峰还曾对爱马仕、香奈儿、麦当劳等商业品牌的标志进行解构,以讽刺不断繁殖的消费文化。冯峰的创作行为不应被简单认定为抄袭,但这一行为确实引出了当代艺术创作与法律保护的一些冲突。

  当代艺术中挪用或解构公众所熟知的作品最早可以追溯到“达达主义”的代表人物杜尚,其在达·芬奇名作《蒙娜丽莎》的印刷品上涂上了两笔山羊胡子,并标以“L.H.O.O.Q”的字样。杜尚试图通过对现有知名作品的加工颠覆传统的文化和审美形式,拓展艺术的边界。随后,大量艺术家追随杜尚的脚步,通过对现有艺术作品或艺术形象的直接挪用表达或反叛或嘲讽的创作理念。然而,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蒙娜丽莎》不同,“米菲兔”仍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米菲兔”显然不属于任何人都能够随意使用的公共知识和信息。冯峰对于“米菲兔”的改编既没有取得原作权利人的授权,也没有明示出作品是对“米菲兔”的挪用或解构,在法律层面上可能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

  当代艺术中的挪用不是简单的改动经典,随着艺术的边界不断被打破,当代艺术对于艺术家的创作要求不断提高,简单的对于经典作品的使用已经不再为艺术界所需要,挪用艺术必须要考虑作品是否足以引起革新性的争议,是否足以引发大众对艺术的反思。这就需要艺术家必须创新性地开发出各种不同于经典挪用方法的创作手段,尽量使挪用作品脱离原作的创作特性。冯峰的作品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挪用的手段过于简单,部分作品的表达仅仅是将“米菲兔”的嘴巴部分改成鸭嘴。这种挪用不仅称不上成功的挪用,还容易被冠以抄袭的名号。

  法治时代的艺术家必须具有权利意识,时刻考虑自己的挪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选择一些未进入公共领域的艺术作品作为挪用对象,艺术家就应慎重考虑是否会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在挪用时,应该通过作品名称、创作理念、展览前言等明示挪用作品的出处。

  古往今来,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准确地定义艺术。任何一种在目前看来不能称之为艺术的行为在未来都有可能被称之为艺术,艺术推崇革新,拒绝一成不变。正因如此,对于经典作品和商业符号的挪用与解构不应被简单地扣上抄袭的帽子,但也不能成为艺术家投机取巧的保护伞。(中央美术学院 朱艺文)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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