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兔”抄袭“米菲兔”?听,知识产权专家这样说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发布时间: 2021/1/21 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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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或许未曾想到,自己会因一次作品展而陷入抄袭漩涡。


  据悉,1月1日,冯峰《鸭兔元旦》作品展览在广州开幕,该展览的主打设计为“鸭嘴兔耳”的卡通形象。很快,有网友指出,该设计涉嫌抄袭国际知名动画形象“米菲兔(miffy)”:“给‘米菲兔’加上鸭嘴巴就当作自己的作品了?”


  甚至有网友到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下留言:“支持米菲维权。这都不是抄袭的话,世界上就没有抄袭了。除了嘴巴,线条和构图根本就是一模一样,线条的弧度都一样。”




图片来源于冯峰微博




网友制作的“鸭兔”(左)与“米菲兔”(右)对比图 本报实习记者 刘姝言 摄


  “米菲兔”诞生于1955年,是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Dick Bruna)创作的经典动画形象,深受全世界各地小朋友的喜爱。如今,“米菲兔”在商业领域已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动画形象广泛应用于全球各种商业市场。


  对于抄袭指责,1月16日,冯峰在微博连连回应称:“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艺术的社会功能是激发每个人的创造力。如果艺术作品激发了我们的思考,那思考恰恰正是创造力的源头。”


  “1955年,miffy米菲在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的笔下诞生,半个多世纪以来,miffy米菲以平和的性格,可爱的形象,深受全世界大小朋友们的喜爱。”1月16日,Miffy米菲中国微博发声,称“米菲兔”的每个造型都是由迪克·布鲁纳一笔笔手绘完成,作者对颜色和线条的讲究到了极为苛刻的地步。对于“被抄袭”一事,该微博未正面回应,但表示“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


  迪克·布鲁纳于2017年2月17日去世,其作品毫无疑问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


  在当代艺术界,有“颠覆思维的创作方式”之说,而挪用、拼贴、解构是这种创作方式下比较常见的手法。但是,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鸭兔”到底有没有抄袭“米菲兔”?艺术家创作的自由权利边界在哪里?如何判断艺术创作是否侵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与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


  记者:“鸭兔”是否抄袭“米菲兔”?


  刘玥(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创作出其与众不同的“兔子”“鸭子”形象,只要有独创性的表达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迪克·布鲁纳也只是创作了一种兔子的表达形式,后人仍可以对兔子的形象进行创作表达,但此种创作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不可与迪克·布鲁纳的“米菲兔”相同或高度近似,除非构成合理使用,如借鉴等艺术表达形式。


  至于“鸭兔”是否抄袭“米菲兔”,首先要判断“鸭兔”是否与“米菲兔”雷同。如不雷同,则不侵权。如雷同,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是否构成借鉴等再创作的艺术表达形式,如果构成借鉴,则可能不构成侵权;如果不构成借鉴,则有侵权的嫌疑。


  记者:艺术创作能否随意使用他人的LOGO、商标甚至美术作品等?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业界对艺术创作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存在的一种误解是,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只要最终的成果形成了新的作品,也就是成功地进行了重构,该行为就不构成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权、摄制权和翻译权,作用都在于规制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原作品,通过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剧和翻译创作出新作品并进行后续利用行为。未经许可,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剧或进行翻译,并对相关成果进行后续利用(如出版或网络传播),除非属于权利限制的范围(如为了评论而进行合理引用),否则就会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将独创的钢琴曲改编成小提琴协奏曲,尽管也需要进行智力创作,并且实现了对音乐的“重构”,但是由此形成的小提琴协奏曲实质性地再现了钢琴曲的旋律。公开表演该协奏曲或者提供表演录制品的在线欣赏,就可能构成对钢琴曲(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因此认定侵权作品的标准,并不是最终形成的成果是否属于新的作品,而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如果被诉侵权人有接触原告在先作品的合理机会,同时其被诉侵权的成果又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相似,则被诉侵权的成果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作品。


  记者:当代艺术创作中的“颠覆思维的创作”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


  王迁:转换性使用的构成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仅去颠覆原作品中的思维,并不一定能够构成转换性使用。例如对原作品进行单纯的恶搞,也能体现“颠覆性思维”,而且其结果也可能构成作品,但如果这种恶搞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而进行的适当引用,仍然很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将一部电影的台词和配音全部换掉,变成一部搞笑的恶俗电影,就属于对原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但是,如果对电影片断的剪辑和对台词和配音的改变是为了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性模仿,以使观众发现原电影作品逻辑混乱、漏洞百出,则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有可能被认定为转换性使用,从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记者:如何化解艺术创作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刘玥:在这一争议中,冯峰目前提出的其一些创作意向的回应或辩解,固然可以让公众知道其创作初衷和意图,但可能还不能达到司法层面上对抄袭质疑的有力抗辩。原因如前所述,思想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基于可以有形表达的作品才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和重点。如果一旦形成诉讼,冯峰还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鸭兔”的创作表达形式与“米菲兔”的艺术表达形式不雷同或不近似,或者能够证明该创作对“米菲兔”的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等等,方有可能避免侵权的指责和司法认定。


  无论如何,“鸭兔”作品引发的讨论和争议,对净化艺术创作环境是有益的。司法救济起到的是一锤定音的作用,但学术争议或社会探讨也并非毫无意义,恰恰相反,个案中的争议,尤其是具有群体性意见的讨论或争论,往往会帮助法官看清事务的本相,有时候甚至还会推动法制的变革、社会的进步。(本报记者 窦新颖)



  (编辑:李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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