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受冰与火的考验,科创企业方露锋芒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11/2 13:42:00

——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柳冀

 

  新闻背景

 

  历时近15个月,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峰科技)在与台达公司的专利对垒中再次赢了官司。

 

  光峰科技与台达公司的专利纠纷因被视为科创板专利第一案而备受关注。10月19日晚间,光峰科技发布公告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台达公司起诉光峰科技侵犯光学系统”“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权的两个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光峰科技不侵权抗辩成立,故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消息被爆出后即刻引起业内关注。

 

  光峰科技是科创板上市企业。作为激光显示领域的开拓者,光峰科技采取自主研发的技术模式,实现了从0到1的颠覆式创新,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授权专利996件。不仅如此,光峰科技历来视知识产权为重要资产,坚定不移地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这为其后来打赢专利战夯实了基础。跨国集团台达公司成立于1971年,近年来,依托自有DLP投影光机的技术优势,深耕多种系列先进技术、工业级设计的一体化DLP显示单元产品,备受市场关注。目前,台达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近1.0119万件专利。

 

  在科创板上市一周,光峰科技即遭到台达公司主动发起的专利挑战。2019年7月29日,光峰科技公告收到台达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的3项专利侵权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粤73知民初662号、663号、664号)。诉讼涉及激光显示领域的3件专利,分别为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专利号:ZL201610387831.8)、光学系统(专利号:ZL201310017478.0)、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专利号:ZL201310625063.1)。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当天,光峰科技迅速采取反制措施,先是针对涉案的3件台达公司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随后不久提起10起专利诉讼,直指台达公司专利侵权。紧接着,光峰科技就台达公司所持有的美国专利US9024241及其同族的中国专利ZL201610387831.8先后分别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权属纠纷诉讼,双方的专利战也就此你来我往,不断升级,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今年1月21日,光峰科技公告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科创板专利第一案中一起纠纷(662号案)作出裁定,因涉案专利ZL201610387831.8存在权利归属争议,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月11日,光峰科技公告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科创板专利第一案中另外两起诉讼(663号、664号案)所涉及的2件台达公司专利(ZL201310017478.0、ZL201310625063.1)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10月20日,光峰科技发布公告称,经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慎密分析、审理后,作出公司不侵权的判决结果,台达公司全部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台达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并承担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光峰科技科创板专利第一案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

 

  光峰科技董事长业务助理唐诗表示,光峰科技内部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部,以此保障公司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此外,光峰科技拥有专业且训练有素的知识产权团队,多年实战积累练就了光峰科技面对专利诉讼的底气。

 

  科创板机遇,让原创技术插上资本的翅膀,但同时高悬在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专利侵权风险,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光峰科技不侵权,驳回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台达公司承担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这意味着光峰科技在科创板专利第一案中取得决定性胜利。事实上,光峰科技在科创板遭遇专利诉讼并非个案。敏芯股份与歌尔股份、安翰科技与重庆金山之间的专利纠纷都曾引起业内关注。那么,拟科创板上市企业如何应对专利纠纷?平时又应如何做好专利布局和侵权风险排查?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诉讼和咨询处副处长柳冀。

 

  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10月27日,已有467家企业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并有198家企业注册生效。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科技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专利纠纷而不得不按下暂停键。一般而言,企业被诉专利侵权后应如何应对?

 

  答: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发布招股说明书前后往往会招致专利诉讼,竞争对手会精准挑选上述时机进行专利诉讼,以达到阻止或拖延企业成功上市的目的。除此之外,尽管专利权人提起专利诉讼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很多案例表明,专利侵权诉讼往往发生在市场份额在头部企业之间发生变化之时。往往在企业满意于市场份额稳步或快速增长之时,专利侵权纠纷也正在悄悄的迫近。

 

  一般而言,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后有可能首先向对方发出警告信,然后再提起专利诉讼。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有些专利权人因急于求成,直接把警告信发给涉嫌侵权人的下游客户或者经销商,甚至还向对方表明,可跟专利权人直接合作,并提供优惠。在实践中,这种现象是比较普遍存在的。不过,发出这种警告信,也很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比如构会成不正当竞争。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应对方式既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也可以在经过专利检索的基础上作出正面回应:如果涉嫌专利侵权,被控诉人可以先发制人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与专利权人进行和解。如何选择,主要看哪种方式更符合企业的最大化利益。值得一提的是,专利诉讼往往发生在该领域的头部企业之间,如果他们能够达成和解,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可以去除一些低价竞争。但一旦双方打起专利官司往往会打红了眼,不计成本一战到底。所以,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来说,不是所有专利诉讼一打到底就是赢了,而有时根据企业的利益要求适时与对方达成专利和解协议,也不失为一剂良策。

 

  专利诉讼也很有可能发生在对方正处在某些关键的时机。比如在IPO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竞争者或者NPE(非专利诉讼主体)出来争利或者阻击上市进程。在这种情况下,被诉方就要进行综合判断。此类诉讼的目的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通过诉讼,利用企业急于上市的心理,以侵权诉讼阻碍IPO审查进程相要挟,迫使达成和解以求获利。这种情况下,原告往往和待上市企业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例如NPE。

 

  第二类是为了挽回竞争优势。在完成科创板上市后,企业往往会募得大量资金、提升知名度、优化竞争态势。这往往会招致主要竞争对手的阻击,以保持或挽回竞争优势。与NPE不同,作为实体企业的竞争对手往往更看重可能赢得竞争优势的手段,例如寻求禁令、保全。

 

  针对不同类型的原告,被诉企业需要考虑不同的应对方式。如果对方是创新实体企业而非NPE,那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涉案专利价值较高并且稳定性较好,难以进行规避涉及或者通过提出无效宣告排除侵权风险时,那么可以寻求通过和解进行合作,包括通过交叉许可实现互利;若对方的专利价值本身不高,那么既可以通过各种不侵权抗辩直接应诉,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积极进行反诉迫使对方进行和解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当然,这要求企业事先在专利布局上有所准备。

 

  如果对方是NPE,则反诉和事前的专利布局策略通常不会发挥作用,从而不得不在和解和应诉上做出抉择。为避免这种窘迫,企业需要在IPO等关键阶段,对所处行业的NPE进行密切关注,充分做好FTO调查,并对有风险的专利提前做好无效分析和/或规避设计。

 

  问:拟科创板上市企业应如何做好专利风险排查?

 

  答:拟科创板上市企业规避专利风险较好的方式是聘请专业人员利用专利数据库进行FTO调查报告。所谓FTO调查报告,是指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是否侵权他人的专利权进行尽职调查和发表法律意见,并作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分析报告。

 

  FTO调查的前提是要利用高质量的专利数据库。如果数据库本身有一些遗漏,对于FTO这类尽职调查性质的检索而言也构成一定的风险。此外,由于专利撰写的原因,一些专利数据不一定会被轻易地检索到,这往往有赖于检索者设计检索式的能力和与数据库磨合的程度。因此,拟科创板上市企业在平时要注重对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或者开发的过程中;在产品、技术的开发后期或者临近产业化;在产品进行海外生产和销售;在融资或并购过程中;产品或技术许可或转让等情形进行FTO调查。

 

  在做FTO调查之前,我们建议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人员做一些日常的FTO调查。首先,可以明确企业的相关产品要销往的国家和地区,根据需要限定专利检索的范围。其次,需要明确要调查分析的产品,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可能的重点方面包括目标产品的结构、制备方法、包材等等。再次,针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分析,特别是拟科创板上市企业更应该做好预案,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跟踪分析。例如,以主要竞争公司作为申请人或者以主要研究者作为申请人进行风险排查,避免出现风险排查错误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在相关产品进入某些国家和地区时,此时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FTO调查,这样可以尽量减少风险。

 

  FTO调查报告出来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另一种是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于前者,企业应当尽可能去改进欲实施的技术方案,以免落入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做好相应记录,保存相应证据,以备将来在可能的惩罚性赔偿中证明企业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后者,说明相关企业目前没有专利侵权风险,但也要时刻警惕并持续关注对方处于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情况,避免将来潜在的侵权风险。

 

  问: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现专利布局有漏洞,如何进行补救?

 

  答:专利布局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专利布局需要与企业的总体经营战略相匹配,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服务。因此,在进行专利布局时,需要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人员能够正确运用专利布局的流程和管理工具,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专利布局规划。

 

  当前,科技企业进行专利布局时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核心技术产业链覆盖不足、市场预见性差、缺乏长期规划以及缺少系统的工具控制。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相关企业多措并举。例如,采取路障式布局,这主要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之必需的一种或几种技术解决方案申请专利,形成路障式专利布局模式。也可以城墙式布局方式进行,这种方式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之所有规避设计方案全部申请专利,形成城墙式系列专利的布局模式。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地毯式布局进行,这种方式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之所有技术解决方案全部申请专利,形成地毯式专利网的布局模式。

 

  总之,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拟科创板上市企业需要根据整个市场的专利状况、自身的专利状况,包括财力、人力、物力以及相关因素的综合考虑进行合理规划,只有这样,专利才能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报记者 陈景秋

 

  光峰科技与台达公司专利诉讼历程

 

  2019年7月22日

 

  光峰科技科创板IPO上市,成为激光显示第一股。

 

  2019年7月29日

 

  光峰科技被诉专利侵权并展开反击。

 

  2019年9月7日

 

  光峰科技请求更正US9024241专利发明人为李屹博士和胡飞博士。

 

  2019年9月9日

 

  台达公司对光峰科技的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9月17日

 

  台达公司在北京起诉光峰科技专利侵权,专利战火再次升级。

 

  2019年9月20日

 

  台达公司再诉光峰科技专利侵权,后者展开反击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11月7日

 

  光峰科技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台达公司。

 

  2020年1月19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解除对光峰科技1000万元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2020年2月5日

 

  台达公司对ZL200810065225.X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2月11日

 

  台达公司ZL201310017478等两件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2月12日

 

  台达公司对ZL200880107739.5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3月11日

 

  台达公司对ZL200810065225.X等两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3月12日

 

  台达公司撤回ZL200810065225.X等两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5月28日

 

  台达公司在北京再诉光峰科技专利侵权。

 

  2020年6月13日

 

  台达公司在京再诉光峰科技及其子公司峰米科技,索赔3202万元。

 

  2020年6月15日

 

  光峰科技对ZL201010624724.5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7月8日

 

  光峰科技的ZL200810065225.X专利被维持专利权有效。

 

  2020年7月31日

 

  光峰科技在穗连诉台达公司专利侵权,分别索赔3825万元、4125万元。

 

  2020年9月25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台达公司的相关涉案专利认定无效。

 

  2020年10月20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光峰科技不侵权。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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