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阿狸”动画素材,配音APP一审被判赔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6/19 12:38:00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下称梦之城公司)系“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著作权人。因发现“配音秀”APP将前述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向公众提供,梦之城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 “配音秀”运营主体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秀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6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秀秀公司通过“配音秀”APP平台传播“阿狸”动画短片片段的行为,侵犯了梦之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秀秀公司赔偿梦之城公司经济损失等1.5万元。


  梦之城公司诉称,“配音秀”APP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阿狸”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吸引众多用户进行配音、打赏,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秀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秀秀公司辩称,配音素材均系网络用户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上传,时长大多在一至两分钟左右,不会对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故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定,用户上传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该案中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已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其上传行为已落入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直接侵权。此外,“配音秀”经营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比如,“配音秀”系为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一款手机软件,为了增强娱乐性、互动性,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会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而对于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用户通常也不会取得权利人授权。在此情况下,被告的服务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其主观上亦能够预见到“配音秀”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记者致电询问原被告双方,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记者 侯 伟)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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