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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6/18 13:15:00

  6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外发布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下称《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审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8793万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三大领域。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占比高


  据了解,在朝阳法院近5年受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合同类纠纷占比达48.3%,囊括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文化投资运营等9大文化产业类别。其中,内容创作生产类别占比最高,达60.3%,涉诉合同纠纷包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可见内容生产仍然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且知识产权成果流转日渐频繁。


  针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多发的现象,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罗曼表示,以重复授权为例,如果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内容未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则作品转让或专有许可情况很难为外界所获知,如此便增加了被授权人考察被授权客体是否存在在先授权的难度。实践中,不少授权主体为获取更多利益会通过更换被授权客体名称的方式进行多重授权,最终引发诉讼。合同履行阶段暴露出的问题则更为多样,如违反授权范围约定、超出约定授权期限、变更合同约定等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文化产品的核心要素为文化、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属于特殊的无形客体,合同中对成果验收的约定常常无法通过具体量化的指标加以明确,因此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作品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不同意见的情况时常发生,极易引发纠纷诉讼。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诉权项多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占比第二的纠纷类型,涉诉案件涵盖了除文化投资运营外的其他八大文化产业类别。除涉诉产业类型多样外,权利人诉请法院保护的权项亦呈现多样化特点。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涉文化产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涉诉权项几乎涵盖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17类权项,其中,主张复制权、署名权、发行权的分别占比23.8%、23.2%、15.5%,而同时主张多项著作权权项的案件比重则达到42.4%,著作权复合侵权行为多发。


  罗曼介绍,近年来,互联网等数字新兴技术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日益兴盛,同时也对著作权法适用提出了挑战,因新技术发展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逐年增多。2018年,朝阳法院审结的华彩光影公司诉时光梦幻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时光梦幻公司未经允许将华彩光影公司员工创作的雕塑作品《虚空殿》制作成VR场景,并在上海淘宝“造节”上进行播放,华彩光影公司认为时光梦幻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及改编权,故起诉至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时光梦幻公司播放的VR场景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华彩光影公司的新作品,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但并未侵犯改编权,且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作者,并非华彩光影公司。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知名度和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时光梦幻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时光梦幻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余元。


  产业协同发展理念薄弱


  与传统行业相比,文化产业领域的品牌开发与维护意识仍有待提高,相关调研数据显示,在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文化产业相关纠纷占比仅为32.3%。此外,文化产业与传统行业协同发展的理念仍有待加强,文化创新带动传统产业转型的能力也略显不足。


  在分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成因时,罗曼表示,常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包括不当使用商业标识引发的纠纷、跨界搭便车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注册商标包含的通用元素使用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等类型。近年来,文化产业“跨界发展”的趋势日益显著,因“搭便车”“蹭热度”而引发的纠纷频发,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为你读诗”不正当竞争案就是典型的因“搭便车”而引发的纠纷。尚客圈公司于2013年发起“为你读诗”公益诗歌艺术活动并成立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受到网友广泛喜爱,2014年,首善公司(后更名为为你读诗公司)在苹果应用软件商店推出为你读诗APP,后又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最终法院认为首善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首善公司停止使用“为你读诗”字样并赔偿尚客圈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立体化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建议文化企业优化文化产业布局结构,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一方面,文化企业应最大限度开发文化产品的商业价值,合理规划开发布局,推动文化产品向传统产业延伸;传统产业企业则应注意提炼产品文化品牌价值,强化品牌意识,逐步向文化领域延伸。另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变被动制止侵权为主动防范纠纷,改变传统的“创作—运用—保护”的事后维权思想,建立“保护创作—保护运用”的立体化产权保护思想。


  此外,朝阳法院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就知识产权各领域维权提出建议。对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院建议规范权属取得与作品使用,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版权采购制度,通过合法授权取得商品,同时加强对上游权属的审查,对于合法取得的权利作品,文化企业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具体权项,避免超范围使用;对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法院建议相关主体在订立合同时要建立要素式审查模式,在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上细化合同条款,避免潜在交易风险;对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则建议企业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健全侵权预警监测机制等方式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曹 璐 焦晓琼)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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