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5/18 15:33:00

 

  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较,草案有诸多亮点,如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改有关概念表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凸显了强化基础概念、反映时代特征、强调保护效果等方面的突出特征。


  明确基础概念


  “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础概念,更是著作权法得以施行保护与应用的逻辑起点。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是以列举作品类型的方式进行间接表达。此种间接表达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人员对于“作品”的理解与判断,不免出现仅以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为依据进行“作品”裁量的机械处理方式。


  草案增加了“作品”的定义,明确“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同时辅以作品类型的辅助说明。如此,清晰说明了“作品”的判断标准,使“作品”不再囿于特定形式,更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对于智力成果保护的初衷。


  反映时代特征


  近年来,科技迅猛发展,“作品”的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如实况解说、直播、短视频等。按照现行著作权法,上述内容不属于既有作品类型,如何获得保护困难重重。草案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调整为“视听作品”,丰富了该作品类型的内涵,使新兴的作品表现形式有了被法律保护的空间,符合了时代特征。


  此外,草案第九条,对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列的内容规定上,将“时事新闻”调整成了“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亦是充分考虑到社会传播媒介的多元化,有效避免由于规定范围过窄导致的信息传播不畅,顺应了时代发展需要。


  同时,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合理使用的边界上,除了保留“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一合理使用的内容外,补充规定允许“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亦是充分考虑了新时代特征下,盲人与社会交流的方式可以有盲文及其他方式,有效提高了残障人士的社会参与度,呼应了“公民平权”的时代号召。


  增强保护效果


  草案在夯实法律的保护效果上,也进行了多重设计。第一,将法定赔偿额度的上限从5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第二,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对恶性侵权行为实行更为严苛规制手段。第三,在侵权获利的审查上,赋予司法机关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的权利,以更好地查明侵权规模,实现判罚相符。第四,草案丰富并细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方式、步骤,维权收费标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和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和帮助作用,实现保护效果。


  总而言之,草案从法理基础、制度细节、制度效果等多方面对于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了初步调整,释放了国家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夯实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明确信号,我们期待,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为相关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张依晨)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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