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子”酱油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开庭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4/1 13:39:00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窝子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该案涉及窝子一词能否作为酱油等调味品商品的商标。

 

  2000年10月,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酱油厂(下称先市酱油厂)申请在酱油、醋、调味酱等商品上注册窝子商标,并于 2001年12月获准注册。

 

  2017年10月,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酿公司)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认为该商标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理由均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国酿公司认为,窝子属于酱油行业的一种传统生产工艺,在酿造过程中需要在酱油缸中间打一个窝子,插上竹篓,酱油渗透到竹篓中,上述工艺被称为窝子酿造工艺,窝子油作为酱油的一个品种因上述生产工艺而闻名。窝子一词使用在 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直接指向窝子油,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因其直接描述了酱油等商品的生产工艺特点,亦属于行业通用术语,相关公众难以通过其有效辨识商品来源。

 

  此外,国酿公司还认为,窝子作为商标用于醋;酱菜(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先市酱油厂作为酱油行业的从业者对窝子属于行业公共资源的事实理应知晓,但其仍在酱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明显抢占行业公共资源的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损同行业主体的正当经营权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该案第三人先市酱油厂则认为,窝子一词既非酱油行业生产工艺,也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窝子作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而且,该厂为经营窝子牌酱油等商品多年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该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做出裁定维持该商标注册,是合法的。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唐   倩)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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