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画专利代理市场“蓝天美景”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3/23 14:58:00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代理“挂证”行为开出了广东省在《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后的首张罚单,以实际行动释明了国家打击专利代理市场乱象的决心。


  事实上,国家2018年对于《专利代理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主题就是通过细化、强化相关规范,实现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对专利代理市场的规范水平。根据近两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新修订的《条例》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专利代理环境带来了良好的变化。


  第一,《条例》充分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明确了《条例》的“规范”的原则性作用。2018年《条例》修订以前,我国施行的是1991年版的《条例》。彼时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的相对初步阶段,专利代理工作更是作为新兴行业方兴未艾,因此,该版《条例》更多地体现了对于专利代理行为的鼓励和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保护,以图保障专利代理市场的快速形成和发展。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且具有相对充实丰富的专利代理力量。在此条件下,如何对于现有专利代理市场和专利代理人员实行有效的管控和引导成为了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18年《条例》修订,在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条例》制定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如此,有利于我们在阅读和适用《条例》时,更好地把握政策方向。


  第二,《条例》在具体条款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为行政执法工作展开夯实了基础。1991年版的《条例》对于专利代理行为的管控分工相对模糊,职权落实不分明的问题导致了部分特定情形下专利代理的管理工作落实“难”;而2018年版《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代理管理工作,如此,可以有效助力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全面开展专利代理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例》丰富了对于不当专利代理行为的处罚方式,特别增加了经济罚则,有利于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震慑。1991年版的《条例》对于不当专利代理行为的处罚方式,集中体现为警告、撤销机构或吊销个人执照。整体上看,处罚方式相对单一。2018年版《条例》则在保留此前处罚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6-12个月停止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浮动金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惩罚性罚款条款。如此,多样的处罚形式以及可调整的处罚空间,更有利于管理机关恰当把握处罚轻重程度、实现“过罚相当”;同时,经济性惩罚也更有利于对“以盈利为主要考量指标的市场主体”形成心理震慑。


  第四,《条例》强调了专利代理管理的公示规则,实现了对执法者和专利代理工作参与者的双向监督。根据2018年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的结果。”公示制度的设立,一方面给专利代理工作参与者施加了舆论压力,更有利于其合法、规范地开展专利代理工作;另一方面,也将执法者行为纳入了公众监督的范畴。执法者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必将更为审慎、负责、公正的行使执法权,以免疏漏。


  结语:据悉,自《条例》2018年颁布,2019年3月1日施行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了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于2020年1月见报的相关报道,在“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共提示谈话专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1333家,约谈820家,责令整改406家,立案查处108起。在各方的努力下,目前市场上“黑代理”“挂证”、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乱象明显减少。由此可见,《条例》有效助力了专利代理市场行为的规范,充当了促成专利代理市场“蓝天美景”的催化剂。(作者系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朱金元律师、张依晨律师)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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