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2/7 10:24:00

  【弁言小序】

 

  请求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就专利权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公司(下称格力公司)的发明名称为空调器室内机(专利号为ZL201020154196.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43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这是美的公司和格力公司之间系列无效案件中的一件。本案侵权诉讼中格力公司起诉美的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侵权赔偿标的额为500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理念阐述】

 

  专利权虽然是一种私权,但它同时也是通过行政授权产生并对整个社会具有特定约束力的权利,其对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很大的影响。专利权的对世性决定了其有效性不仅限于影响参与到无效程序的双方当事人还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无效程序的一个重要职能在于向社会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权利稳定、边界清晰的专利权。特别是,对影响专利创造性的关键技术特征进行理解和解释,在符合其对现有技术贡献的基础上,合理区分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据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其二是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以上两个方面内容的具体应用决定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精准,从而进一步决定是否能够很好地保护一项发明创造。实践中,不能将权利要求绝对孤立看待,不能拘泥于权利要求文字措辞的字面含义,而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在不随意扩大或缩小专利保护范围的前提下,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发明对现有技术所作的贡献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例演绎】

 

  一、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意味着权利要求书对于确定保护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理解权利要求书的决定性作用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当权利要求中某技术术语本身含义清楚,而说明书中并未对其进行特殊定义时,通常依据该术语在本领域中通常含义来理解;第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并不意味着只能拘泥于权利要求中的具体措辞而不使用说明书中的描述来进行理解,相反,通常需要使用说明书及附图帮助理解权利要求。

 

  具体到本案,在无效、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各个程序中,案件的焦点均集中于对技术特征面板体(2)背部具有安装后壳体的开口(291),所述开口(291)的下缘处,设置有后凸台(27)中的技术术语后凸台的理解。针对该技术特征,说明书中记载了其技术效果为现由于面板体背部具有安装后壳体的开口,所述开口的下缘处,设置有后凸台;空调器安装后,所述后凸台顶住墙面致使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具有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相关技术方案如下图1和图2。

 

 

  无效、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各个程序对权利要求中后凸台的理解需要通过说明书技术效果部分的描述来理解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用说明书的上述相应内容来帮助理解则存在分歧。

 

  二、权利要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仅仅是包括整个说明书在内的专利文件的一部分,权利要求书必须根据说明书进行阅读理解,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作用并非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主动的。

 

  因此,即便是在权利要求本身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的情形下,尚需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来帮助理解,以进一步明晰发明的具体内容,从而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说,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并非孤立存在,无任何内在关联,说明书是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最佳指南。对于说明书帮助理解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注意,第一,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弥补权利要求表述模糊或存在多义理解的缺陷,从而通过解释确定出唯一或确定的保护范围。第二,虽然有些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术语有多种不同理解,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如果仅能得出唯一或确定的理解,则应当将权利要求理解为包含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方式。

 

  然而,实践中,对于如何利用说明书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是颇难把握的一个问题。具体到本案,各审理程序均基于上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对后凸台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但如何理解该技术特征以及其是否被证据4中的底板16公开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以下分别展示各个审理程序的主要观点。

 

  无效决定认为,本专利中后凸台与证据4(见图3)底板16不同,本专利中安装空间的形成方式与证据4的下部凹处15不同:本专利中后凸台27顶住墙面,因此在墙面与后壳体之间形成安装空间,没有后凸台就无法形成安装空间,证据4中完全依靠背板18的弯曲自然形成安装空间,底板16没有顶住墙面,实际上是背板18的滚动部及绝热材料顶住了墙面,没有底板也可以形成安装空间。因此,二者虽然都有容纳管件空间,但构思不同,后凸台及容纳空间的形成方式和形成位置不同,证据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面板体后凸台,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据此,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先对权利要求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进行了宽泛的理解,将后凸台顶住墙面致使后壳体和墙面略去,然后运用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中基本相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特征对比,把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和侵权判断中的等同标准给掺杂在一起,其理解的保护范围最大。在这样宽泛的理解下,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本专利面板体背部具有安装后壳体的开口,故在开口下缘处设置后凸台后,可以使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具有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证据4的绝热材料14的切口、底板16和衬板31所形成的凹处15亦实现了相同的效果。证据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较,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据此,撤销了无效决定。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后凸台必然应为凸出于后壳体所在平面的理解,没有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其理解的范围最小,民事侵权诉讼中以该小的范围判决侵权主张不成立。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无效决定。

 

  虽然二审判决维持了无效决定,但是可以看出,无效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三者分别对于后凸台的理解是不同的。

 

  三、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

 

  实践中除了按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理解之外,还应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具体到本案,无效决定忠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进行理解,且结合说明书附图中对后凸台的表示(后凸台与后壳体在均在一个平面上,没有凸出于后壳体),认定在空调器安装后,所述后凸台顶住墙面致使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具有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基于此,在正确对该技术术语进行理解之后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四、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

 

  笔者记得行业内的一句所谓名言,专利是写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看的,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同样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在确定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以及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时,首要的是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且应当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来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公众能够明晰哪些技术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技术,哪些技术属于公众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的公有技术,从而做到将创新保护落到实处,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

 

  回到本案,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维权的难度首先体现在确权环节上。而确权环节上出现的多种不同的范围,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专利本身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文书,而对于专利的理解,一方面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深刻理解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和发明构思,不能断章取义,另一方面,还要以现有技术作为参考,以法律思维清楚地界定出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边界。只有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理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兼顾技术和法律的双重性,对专利确权才能有比较客观合理的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温丽萍)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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