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订:奏响改革强音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1/10 15:4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为有效制止危害市场的垄断行为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鉴于过去十多年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其已然呈现出新的市场形势并萌生了许多新的平台与商业模式,此时,《反垄断法》与新形势相较,在判断和规制市场垄断行为上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为更好地适应新的市场形势,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反垄断法》修订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纵观《征求意见稿》内容,其在总则及细化规定上均有所突破,充分反映了时代特征,并渗透了法律意在落实的重要精神。

 

  第一,《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将“鼓励创新”增列为立法目的,并突出强调了“国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的法律立场。如此规定,不仅反映了国家对于行业创新的重视,还反映了国家对于公民智慧财产尊重的决心,更反映了国家对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的综合要求与殷切呼唤。根据总则的规定,我们能更清晰了解反垄断行为的基本导向,也更有利于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对垄断行为的判断和规制。

 

  第二,《征求意见稿》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上,除了保留传统行业的认定规则,对于极具新时代特征的互联网行业也做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上述规定如最终得以施行,一方面是对我国近年来修订的《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的呼应,使不同部门法之间的适用有了统一可供参考的法律标尺;另一方面,上述规定相较于2019年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而言,在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标准上作了进一步的筛选与精简,删除了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等内容,为互联网经营者支配地位的判断划定了更为清晰的边界。

 

  第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集中问题的调查规则,促使处理垄断行为的操作流程更加规范。具体而言,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权机关在涉及经营者集中的问题上除审查权限外,可以直接开展调查,亦可以对初步审查结果进行二次调查。如此,有利于有权机关更充分地了解案件事实情况,从而对涉案行为做出更准确地定性判断。

 

  第四,《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惩罚原则。垄断行为是可能对整个社会生产、经济生活产生巨大影响的行为,有关人员由此产生的获利也是相当巨额的;然而,根据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诸多垄断行为的罚款却只有50万,上述罚款数额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明显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亦不能起到有效震慑相关方的作用。有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三条明确,“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规定,做到了过罚相当,提高了相关方的违法成本,法律的震慑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总而言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在条文内容上充分凸显了时代特征,在可执行层面亦可圈可点。我们期待随着法律的修订,我们在垄断事务处理问题上的改革步伐,可以走的更加成熟、稳健。(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张依晨)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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