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论坛在杭州召开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1/7 17:43:00

  1月4日,“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高端论坛”在杭州召开。来自法院、高校、行业协会、律所、企业等领域的专家围绕“网络爬虫”“平台数据权益”“强制收集生物识别信息”三大主题进行了讨论,共同探讨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随着我国提出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大数据发挥的作用日趋明显,比如,数字中国建设中需要收集、加工、处理、使用和分享大量的数据资源。同时,数据使用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疑难的法律问题,值得业界研究。


  爬取他人网站数据是数据领域常见的纠纷之一。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王琼飞介绍,爬虫和被爬网站之间的冲突本质就在于数据资源之争。而对于这个冲突的解决方案就是贡献原则,即谁做出了贡献,谁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收益。目前大部分案例都因为存在竞争替代的后果而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从产业发展角度看,我们应当激发市场主体在数据领域进行资源投入,同时保障其诚信经营的成果,防止“食人而肥”等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并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所以数据产业亟待司法判例来构建爬虫领域的规则。


  针对越来越多的大数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院又该如何审理?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弘韬表示,竞争法视角下用户数据纠纷的司法裁判,通常需要兼顾数据收集者、数据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注重以下几类因素。一是注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比如“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再授权”之三重授权等原则,审查涉诉主体获取、利用数据的合法性。二是注重对互联网产业新经营模式的维护,通过对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鼓励市场主体在数据产业内积极进行经营业态的创新升级。三是注重对数据收集者和开发者商业投入的保护。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当前互联网行业的重要商业模式,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在数据收集、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成本投入,维护数据信息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和关键竞争优势的价值。四是注重数据共享和促进竞争。在规范数据产业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的基础上,推动数据有效流通,规避数据孤岛的出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表示,大数据既有民事属性又有知识产权属性,甚至还有商事属性,因此对于数据要进行融通的保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成文娟则表示,要解决该领域的纠纷,首先应该理清数据、大数据、大数据产品三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一是数据生成者与数据收集者之间的权利冲突,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数据收集者有用户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收集前要征得用户同意,如何使用要征得同意,使用过程中同样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匿名化”处理。二是数据收集、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从宏观上看,大数据已然上升为国际战略,一定程度上“谁掌握了大数据,谁就掌握了明天”,如果对于他人收集的数据可以随意自取,显然不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从微观看,“就单个用户的信息本身而言并无太大的意义,只有用户信息集合以后才能产生放大其意义和商业价值,而就网站或平台而言,其在收集用户信息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劳动,其除了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以维护网站的正常使用外,在流量经济的时代,更需要投入大量的宣传推广成本以吸引用户”。三是数据加工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数据加工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使得数据产品具有价值属性,数据产品又能为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等提供决策参考等,显然具有使用价值。虽然无法赋予数据产品财产权的属性,但不妨碍赋予其可保护的法益。


  会上,《2019中国数据领域司法热点观察报告》正式发布,该报告对2019年度发生的重要数据相关司法判例进行了梳理和回顾,并引入经济学原理针对数据行业若干关键性的法律问题给出了分析和解决思路。


  据悉,此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省大数据科技协会、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柯克)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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