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福特汽车配件,男子获刑七个月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12/5 11:54:00

  利用线上线下双渠道,男子销售假冒“福特”品牌的汽车配件,累计金额5万元,最终东窗事发被公安机关查货。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生于1996年的任某刚踏入社会没几年,辗转几个工作之后对于常规上班心生倦意,一心想“干票大的”。


  2017年9月起,任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上海逸福大众福特销售中心”“上海文远大众长安福特汽车用品”“上海博海福特商贸”等三家网店,并租用嘉定区某商铺开设“上海钧升汽配”店铺。之后,任某从他人处购入假冒“福特”品牌的汽车配件,通过上述网店、实体店铺进行销售,总计销售金额5万余元。


  2018年9月29日,民警将任某抓获,并当场查获976件假冒“福特”品牌的汽车配件,经鉴定该些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徐汇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任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记者孙芳华 通讯员张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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