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蓟门知识产权论坛在京举办——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11/22 16:19: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主办、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协办的首届蓟门知识产权论坛暨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京举办。百余名业内专家学者齐聚北京,围绕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立法修改与完善、管理体制和政策走向等议题深入研讨。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同时还包括知识产权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要真正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必须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有效运行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冯晓青在演讲中表示。

 

  法律体系建设为根本

 

  目前,我国建立了与国际接轨,适应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围绕知识产权立法修改与完善,在此次论坛上,多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马一德表示,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是驱动企业研发与创新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十分必要,既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应对国际竞争新形势的需要。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孙玉荣说,当前我国正处于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转化的重要阶段,由人工智能技术完成的作品对著作权提出新的挑战。她认为,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既要具有前瞻性,同时也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苏志甫表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起点应该是以法律的价值目标为重点去发现问题,主张鼓励创新的同时也要兼顾利益的平衡。

 

  司法公正保护是关键

 

  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不断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就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多位业内专家从各自研究领域出发发表个人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介绍,根据2014年的一项实证研究统计,近40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法院在约90%的案件采用了法定赔偿。她认为,法定赔偿之所以显得过于频繁,是因为其他赔偿方式缺乏活力。在知识产权赔偿问题上,维持法定与酌定的二分结构,应当在法定赔偿规则内部解决法定赔偿泛滥情形这一思路存在的问题,使法定赔偿向传统赔偿方式回归。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易健雄认为,从国家治理到司法保障中间有多个环节,需要进行层层转化。法院法官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司法系统内部要有具体分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地方各级法院具体落实执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组组长、法官周丽婷则围绕商标权滥用行为的内涵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商标权滥用的民事救济程序与涉嫌滥用商标的确权程序的关系商标权滥用的构成与商标权应否无效的关系相关问题。

 

  管理体制政策作引领

 

  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政策走向对于司法裁判者与市场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政策走向这一研讨环节,主办方设计了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人员提问热烈、专家学者积极答疑。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朱雪忠从专利角度指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查质量是良好的。1998年,美国黑勒教授在《The Tragedy of Anti-Commons》一文中提出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在知识产权领域,我认为同样存在反公地悲剧现象,我们应从法政策学角度分析立法、司法、行政、市场应该注重其在制度建设中承担起各自的角色。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结合近期正在开展的知识产权研究发表了看法。

 

  北京化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范晓波说,对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贯标无疑是非常典型的方向。同时,她对高等院校贯标工作的发展作出了展望。

 

  论坛主办方表示,在全社会共同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之际,百余位嘉宾共同探讨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未来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会者纷纷表示,打造专业的知识产权学术交流平台,能够更好服务于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报实习记者 王晶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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