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版权事件发酵 图片版权保护的去与归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4/17 10:47:00

 

 

  近日,视觉中国因黑洞照片授权一事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一时间,网络上除了对于图片网站自身行为规范的问责之外,也有不少摄影师坦言自己在与图片网站合作过程中存在合作模式模糊、利润分配不均的问题;更有许多图片使用人吐槽图片网站动辄漫天要价,令自己陷入财务、名誉的双重损失。图片版权保护究竟应该何去何从?图片拍摄方、图片网站、图片使用人,作为图片版权行为关联的三方又该如何平衡彼此的关系?


  版权方:创权合理 行权谨慎


  艺术创作是自由的,但版权的享有和保护却要在法律的边界内行走。就版权方而言,其在进行图片创作时,可能涉及对特定物体或者人物的展示。由于特定物体可能享有商标权或者版权,而人物亦具有肖像权,因此,在对于包含上述内容的作品进行使用和授权时,版权方应首先争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版权方需要与图片网站合作的,应与图片网站至少明确如下问题:授权方式(是否独家)、授权时间、授权权限、利润分配方式、合作结束后图片的删除或处置等。只有细致而明确的约定,才能保证自己作为权利人能够充分享受自己的、劳动创造的经济价值。


  图片网站:积极监督 取财有道


  作为版权方与图片使用方之间的连接渠道,图片网站在实现版权商业化的道路上占有重要的位置。图片网站在商业运营过程中除了充当推广者之外,还要肩负起监督者的职责。所谓监督包括监督产业上下游和自查两个方面。


  对于上游,图片网站在充当作品推广人之前应首先确认图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谓的图片授权方系该作品的权利人、图片内容不在法律禁止商业宣传的行列,如国旗、国徽等。对于下游,图片网站应及时确认下游的图片使用是否系授权使用、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或使用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就自查而言,图片网站应及时审查自己网站上的图片内容,对于暂时未能发现版权方的图片,网站不能以版权方自居,也不能假装获得了版权授权而擅自展开商业活动;对于已经获得授权的图片,务必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商业推广;对在授权期结束后的图片作品,网站应及时清理并按照约定向版权方支付利益。


  图片网站应坚决杜绝通过对作品进行简单复制并添加水印的方式向他人主张权利的做法。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具有较高要求,对于他人作品进行简单的复制或再现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亦不能构成新作品。即便添加水印,图片网站对于上述图片亦不享有任何有效的权利。以此为基础进行商业推广,难逃不当得利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追责。


  图片使用方:尊重版权 精明付费


  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经济利益,系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图片使用方而言,应树立版权意识,努力做到对他人图片合法合理使用,并在必要时支付特定费用。


  如不小心收到了涉嫌侵权使用提示也莫慌张,需从如下角度合理分析,做一名知识产权付费用户。第一,自己的使用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而无需付费,如为新闻报道目的使用、为课堂教学目的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目的使用等。第二,所谓权利方是否系适格赔偿对象,作为权利人其是否享有作品原告、著作权登记证书、委托创作合同等;作为图片网站其获得授权情况如何,其掌握的权利方权利凭证是否充分、合理。第三,权利方或图片网站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此时,需考察权利方或图片网站是否有合理的计算公式及赔偿依据,其是否有证据支持自己的赔偿依据。


  社会对于图片版权的关注,反映了经济、文明的进步。落实图片版权保护的细节,平衡图片版权产业链上各方的关系,是图片版权事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版权方、中间方、使用方均在有关问题上保持谨慎态度、施以合理注意,三者相互制约,图片版权事业才能迎来更加清晰的未来。(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张依晨、王平)



(编辑:李星仪 实习编辑:邵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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