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路虎诉江铃案看汽车设计的保护策略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4/9 10:39:00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诉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有评论称该案是汽车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汽车领域“山寨”之路将被终结。多年来,汽车行业内的外观维权大多以失败告终,笔者拟通过本文探究路虎的维权策略。


  一、经过多年恩怨纷争,路虎“揽胜极光”外观设计终获《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在该案中,原告路虎诉称,被告江铃旗下“陆风X7”车型汽车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汽车在外观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具有“揽胜极光”车型的下压式车顶、悬浮式车顶、上扬的特征线条、蚌壳式发动机盖、整车轮廓造型五大独特装潢设计,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车型混淆,属于擅自使用与路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路虎“揽胜极光”车型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以及江铃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经过路虎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车型所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与路虎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涉案“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陆风X7”使用了路虎“揽胜极光”五大独特装潢设计,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江铃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际上,路虎与江铃积怨已久,在此之前早已数次交锋:


  2010年12月,路虎“揽胜极光”车型汽车亮相广州车展;


  2011年11月,路虎就“揽胜极光”车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于2012年8月获得授权;


  2013年11月,江铃就“陆风X7”车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4月获得授权;


  2014年7月,路虎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陆风X7”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2014年11月,“陆风X7”在广州车展上首次展出,因外观酷似路虎“揽胜极光”引发热议;


  2015年2月,江铃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揽胜极光”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2016年6月,专利复审委宣告路虎“极光揽胜”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江铃“陆风X7”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后江铃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


  同月,路虎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正式起诉江铃,直至本次判决,历时近3年。


  汽车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业界的难题。在实现商业目标选择公开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外观设计成果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维权道路举步维艰的案例也早已屡见不鲜。如早期的通用大宇诉奇瑞QQ抄袭案、德国尼欧普兰诉中大工业集团、盐城中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菲亚特诉长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以及耗时十余年的本田诉双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等,均以失败告终。因此,路虎拿下该案的胜诉判决对于车企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辨析


  笔者经检索发现,在一些与本案类似的其他案例中,原告在外观设计专利失效之后,同样通过主张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来寻求对其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那么,是否意味着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替代方案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均要求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同或相似需达到“混淆和误认”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相同或相似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为前提条件,而混淆和误认则需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且考虑权利人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并不要求导致混淆和误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且北京高院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79条明确指出:“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误认为标准。”


  之所以会有上述差别,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所保护的客体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设计本身应当具有客观性。商标、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的是产品背后凝结的商业信誉,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这也解释了为何在判断商标、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时需要考虑寻求保护的商标或商品的知名度。


  本案中,路虎“揽胜极光”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与路虎“揽胜极光”汽车商品联系起来,并在看到类似车型设计时,将会误认为该汽车商品与路虎存在某种联系。因此路虎的诉请才得以获得朝阳法院的支持。倘若路虎“揽胜极光”未能在相关公众中建立知名度和影响力,纵使两种车型设计相同或者近似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也无法通过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方式获得保护。


  综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与专利权并非替代关系,只有在满足“混淆误认”的条件时,前者可作为后者的补充保护措施。


  三、路虎诉江铃案带来的思考与启示


  1.车企应避免专利管理上的疏漏


  在本案中,路虎“极光揽胜”和江铃“陆风X7”的外观设计专利均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但有趣的是在先对比设计均是路虎的“揽胜极光”车型。路虎在2010年12月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展览“揽胜极光”车型设计,却在2011年11月才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间间隔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超出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六个月宽限期,这导致该车型丧失了专利权保护,也成为后续艰难维权之路的根源。无独有偶,在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尼欧普兰公司”)诉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中的对比设计正是尼欧普兰公司在之前新闻发布会上展示的客车模型。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无需实质审查,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效力不稳固也是车企汽车设计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汽车外观设计作为车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于车企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车企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的专利管理和布局制度,尽可能避免此类失误,以防止他人窃取来之不易的设计成果。


  2.汽车行业“山寨”之路难以在中国持续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国际影响力的持续增大,我国近年来不断加强对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重点强调:(要)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李克强总理近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开幕式上再次指出:我们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外商合法权益。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的坚定决心。


  我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也不断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今年年初,上海知产法院对法国瓦莱奥公司诉卢卡斯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的“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需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对赔偿等问题之后继续审理。这是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首次作出先行判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直播该案二审审理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相当于快速制止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大大提高了专利权人维权的效率。


  我国法院在汽车知识产权领域的上述两个创新举动体现了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路虎诉江铃案在汽车知识产权领域产生的影响将会延续,甚至可能引发汽车行业新一轮的维权高潮,汽车行业诟病已久的“山寨”之路恐难以在中国持续。安杰律师事务所 韩进文 周琪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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