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许可范围使用作品行为的侵权判定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2/22 11:26:00

  【案情简介】


  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锋线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电视剧《女人的战争》(下称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微软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共同合作经营的网站(网址为msn.tv.sohu.com)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锋线公司以微软公司、搜狐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锋线公司已授权搜狐公司可以在“sohu.com”网站中提供涉案作品视频点播或下载等服务,但禁止搜狐公司以“二级域名”方式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如果搜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传播涉案作品,则该行为不属于授权范围。该案中,被诉行为发生在“msn.tv.sohu.com”域名下,该域名中既包括“msn”,亦包括“sohu”,这一外在表现形式足以说明该域名下的具体内容系由微软公司、搜狐公司共同经营,故两被告共同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海淀法院判决微软公司、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微软公司、搜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该案的关键问题是,超出合同许可范围的作品使用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许可是作品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被许可人在合同授权范围之外使用作品并不当然地侵犯著作权,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所控制的行为。如果属于著作权所控制的行为,则该行为是侵犯著作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但如果该行为并非著作权所控制的行为,则其仅可能构成对许可人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此时许可人只能就此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根据著作权主张侵权责任。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有些授权内容并非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而是使用作品的方式。假如该案中,著作权人在许可合同中禁止被许可人向第三方网站提供链接端口,而被许可人违反上述约定,只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在判断被许可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时,既需要考虑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授权范围,也需要考虑该行为本身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制的行为。(芮松艳 段重合)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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