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案例呈现“五高四低”特点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1/17 13:36:00

分析京沪两地法院的400余件生效判决书发现——

专利诉讼案例呈现“五高四低”特点

 

  近日,由高文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的北京、上海两地《知识产权诉讼报告2018》在京发布。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专题部分,报告随机选取2015年至2017年期间北京和上海法院的生效判决书188份、244份为研究对象,经过对案例进行归纳、提炼,得出一系列分析结论。


  研究者认为,京、沪两地不仅自身知识产权产出量大、流动和运用活跃,同时司法机构密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能力相对较强,近年来,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增长幅度在全国居于前列。相关人员表示,选择上述两地专利侵权案例进行分析,其结论对于观察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理现状及特点,具有较强代表性。


  案例特点突出


  报告在对选取的判决书样本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分布情况进行说明基础上,分别从三种专利涉案比例、原告涉外比例、原告聘请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的比例、原告及判决要求停止侵权的比例、赔偿数额、判赔比、专利无效抗辩比例、技术鉴定比例、二审判决结果对比等角度进行了量化分析。结论显示,这些专利侵权案例呈现“五高四低”的特点。


  所谓五高,一是国内企业、个人提起诉讼比例高,北京和上海分别占比89.6%和84.2%,其余为涉外案件;二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比例高,占比约50%;三是原告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比例高,九成以上的当事人选择了聘请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四是诉讼结果要求停止侵权比例高,案例中原告请求停止侵权的接近95%,而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也将近70%;五是原告败诉案件中4大原因占比高。归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基本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未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现有技术、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权利用尽或证据不足。


  课题组相关律师在解读中强调,相比“五高”,更值得重视的是“四低”。


  一是判赔比低(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与原告索赔数额的比值即判赔比)。研究样本中,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与权利人的期望往往存在较大差距,这一方面是由于权利人动辄数十万、上百万元的索赔请求缺少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普遍较低。侵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专利的判赔比,平均分别为16%、11%和14%,相对而言,北京的判赔比要略高于上海。


  二是赔偿金额低。我国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已将最高法定赔偿数额由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但在选取自上海市法院的判决书中,似乎未体现出相应的变化,原告索赔超过50万元的50个案件中,实际判决超过50万元的仅有3例;45%的发明专利纠纷案、82%的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和76%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下。北京市法院的判决书中,共有16件赔偿额超过了50万元,其中8件超过了100万元。


  三是被告提起专利无效抗辩的案件比例低。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是抗辩事由之一。研究者选取的北京市法院106份判决书中,被告进行抗辩的案件数量为0。研究上海的样本中,43件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件中,被告进行抗辩有8件,占比18.6%;37件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中,被告进行抗辩有5件,占比13.5%;78件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中,被告进行抗辩的10件,占比12.8%。总体而言,被告提起专利权无效抗辩的案件比例较低。


  四是提请技术鉴定比例低。专利纠纷审理中往往涉及较多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根据有关法条,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课题组研究的北京样本中,并无涉及技术鉴定的案件。选取自上海的43件发明及36件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中,涉及技术鉴定的也仅有1件,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程序,法院采纳了鉴定结论。


  报告价值较大


  “诉讼报告有效地帮助读者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看到了最重要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专家林子英称,对众多专利权纠纷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而言,这是一份颇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熊文聪认为:“在当今信息爆炸、资讯泛滥的时代,各种原始资料的取得已不像以前那样困难,但人们依然感到困惑,因为在今天,阅读太多无关紧要的资料是人们降低工作效率的最常见原因。对司法判决文书进行分类筛选,归类并浓缩出其中最有价值的东西,这是高文律师事务所及其《知识产权诉讼报告2018》对业界的主要贡献。”


  《知识产权诉讼报告2018》随同高文律师事务所编纂的《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8》一同发布,诉讼报告还分别就北京和上海相关法院侵犯商标权案件判决书、侵犯著作权案件判决书进行了分析总结。本报记者 王少冗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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