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与投资中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10/10 9:28:00

   “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等其他常见形式的知识产权类别一起,已成为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近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中美贸易与投资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研讨会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如此说道。

 

  “有形的商品进出口,伴随着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已成为中美企业在贸易与投资活动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冯晓青表示。

 

  多方献策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应成为一种企业文化,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其重要程度进行级别划分,以便在侵权纠纷发生之前,就明确自身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神州优车总法律顾问亓琳表示,目前众多企业对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具有完善的保护手段,有规范的保护流程,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更多聚焦于侵权手段以及侵权行为发生以后的被动防范,而对其本身价值缺乏良好的认知。亓琳认为,在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提前明确自身商业秘密内容所在,避免在侵权后较难查找证据。

 

  “从北京法院受理的所有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可看出,大多数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商业秘密主张不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表示,原告是否能明确权利保护范围,确定自身商业秘密点是商业秘密界定的前提,只有在范围明确的条件下,才考虑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相应法律支持。

 

  “虽然和大量著作权案件相比,商业秘密案件并不是很多,但在这些案件中,近80%的纠纷是由员工跳槽引起的。”潘伟介绍。钱海锋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田汽车)总法律顾问,据他介绍,福田汽车发生的商业秘密纠纷全部来源于员工离职后的泄密行为。“针对在职员工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十分必要。”钱海锋分享了福田汽车的经验与做法,“我们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并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宣传与培训等活动,强化劳动者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这些事前防范措施并不能杜绝员工离职后的泄密行为,当离职员工泄密行为发生后,企业还需要有技术措施能够举证员工的泄密行为。“为此,我们还实施文档加密技术、设置邮箱访问权限、邮件后台备份技术等措施,尽可能保护商业秘密。”

 

  来自美国凯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ancy Stagg也分享了她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些经验:“商业秘密作为无形的知识产权,存在举证侵权困难等问题,而辩护中最佳的举证方式,就是在开发过程中,做出详细的书面记录,按时间发展记录下所采取的每一步措施,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你的技术是如何开发的,这样在辩护中能增加胜算。”

 

  “术业有专攻,不同的律师擅长的知识领域也有所不同,寻找自己所在行业的相关律师去咨询,可以更具针对性与专业性。”来自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J·Dax Hansen也给出了他的建议。

 

  依法仲裁解决纠纷争议

 

  “美国在2016年出台了《保护商业秘密法案2016》,这是美国第一次以联邦的高度正式立法统一各州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Nancy Stagg介绍,其中包括增设诉讼途径、设置扣押财产、规定惩罚性赔偿等救济方式,以主动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扩展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我国也已将商业秘密写入基本法。”冯晓青介绍,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款里,第一次正式地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然而跟商标法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立法保护相比,商业秘密保护尚无独立立法参考,目前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都是权利法,均以特定的保护对象来立法,三法相互平行,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秩序法,就像一条垂直于三平行线的直线,与三法均有交点。”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仲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詹晖对几种法律的关系做了浅显的介绍,“这个交点可看作是三法的补充,而商业秘密就处于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点上。”詹晖表示,当商业秘密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时,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可能低于专利,且由于其不公开性,因此并不一定适用于专利法。“多数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均由公司员工引起,在签订合同时会涉及劳动法,如果要研究商业秘密可仲裁性一定要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从劳动法中独立出来。”詹晖说,用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存在诸多困境,比如程序不同,赔偿方式无法确定,证明商业秘密的难度较大等,因此以独立的商业秘密合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可不受劳动法、合同法格式条款的限制,更便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及赔偿认定。(本报实习记者 黄佾)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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