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法”结合,区块链取证获司法判例支持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10/8 20:45:00

  近日,中文在线诉“京东阅读”APP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京东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原告中文在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据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进行证据保全,并取得电子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在证据适用中的焦点则在于,要认定侵权行为确系发生,应首先对原告通过电子存证系统平台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规定进行认定。


  经审理,东城法院认为原告所采用的电子证据存证平台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伪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北京)的检验认证,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的过程通过服务器自动录屏程序,对所有的操作步骤、获取的内容予以记录,该过程通过中国科学院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进行时间认证,保证了电子证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而每个数据文件完成取证后,会存储于区块链云系统中,自动生成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数字指纹,该指纹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到司法鉴定、公证处等司法机构区块链节点,并生成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证明电子证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东城法院认为,电子数据在生成、储存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等方面均较为可靠,在被告京东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该数据保全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而该案判决的新颖之处便在于利用电子取证存证平台结合区块链技术出具电子证据获得了司法认定和判例支持,区块链云取证的适用,正是“技”“法”结合,将有效解决权利人维权取证难、成本高的问题,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重大利好。


  电子证据是一种法定证据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目前,随着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挂牌成立,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将更多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树 涵)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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