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电商法历经四审 四大看点引关注

文章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时间: 2018/9/3 15: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 历时5年深入调研,如今已经历了四次审议。其中审议内容涵盖网上交易安全、用户信息保护规则、产品质量监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电商法的编撰开启了整治网购乱象的法律大门,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典对未来电子商务产业将带来怎么样的影响,历次审议中又有哪些内容亮点呢?


  约束第三方平台 为网购族撑起保护伞


  2016年12月19日,电商法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据统计,在中国,通过包括淘宝网在内的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针对第三方平台,草案着重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二是公开、透明地指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稳定、安全的网购服务。


  人们在享受着网购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经常被网购过程中发生的商品质量、快递纠纷、卖家虚假信用评价等问题所困扰。草案对这些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在快递纠纷方面,草案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针对网购商品评价,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换取有利评价的;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竞价排名须标明“广告” 经营者须建立有效投诉渠道


  相较于一审稿,电商法草案二审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到消费者维权都在新的草案中有所体现。一起“魏则西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将“竞价排名”这种备受争议的广告形式推上了风口浪尖。针对这种现象,电商法草案二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针对网购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问题,草案二审也进一步完善了争议处理解决规范。草案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其原因无法查明事实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商纳入监管 杜绝“大数据杀熟”、“店大欺客”等现象


  近年来,移动社交媒体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商随之兴起并迅速得到发展第三次审议扩大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涵盖面,将微商、直播平台等纳入监管。并且细化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加重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规范电商企业和平台,绝“大数据杀熟”、“店大欺客”、“野蛮生长”等现象。


  草案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平台不得逼商家“二选一”,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平台连带责任改为普通责任 侵权售假拟最高罚200万


  相较于电商法草案的三审,四审对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方式、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商品和服务交付、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内容进行了修改。拟将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罚款数额调整到最高拟罚200万元。


  此外,增加了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的规定;增加了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从而加大对经营者兜售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商品的惩戒力度。(王小艳)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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