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商户售假被罚,假货提供者被判赔偿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8/27 17:11:00

  8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潘某、叶某燕与被告杭州染香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染香罗公司)、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进行网上公开宣判,认定被告染香罗公司在网店中售卖经鉴定为假货的商品的行为侵犯原告潘某、叶某燕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被拼多多平台就该笔订单罚款10倍后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拼多多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一旦商品鉴定为假货则要赔偿所有历史订单总金额10倍的约定超出了并非合同相对人的被告的预见范围。原告据此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不予支持。


  据悉,原告潘某、叶某燕为拼多多平台某网店经营者。被告染香罗公司在其店铺醒目位置及聊天中均承诺所出售货物全部为正品,其亦提供了涉案产品——谜尚气垫BB霜LINE布朗熊保湿粉底液隔离遮瑕裸状的进货发票、授权书予原告。2017年7月,拼多多平台日常抽检,从原告店铺购买了涉案BB霜,原告遂在被告店铺下单,由被告店铺直接发货。后拼多多平台将该商品送往商标权利人处鉴定,鉴定结论为假货。根据拼多多平台规则,商家销售假货应当支付假货历史总销售额的10倍作为消费者赔付金,遂扣收原告违约金84363.92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售假导致其被拼多多平台罚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363.9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鉴定的化妆品为假货,不符合安全标准。本案现有的证据能证明该商品为被告销售给原告,但是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无法全归被告承担。任何惩罚都应以可预见为限,不管是跟据合同还是法律,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可以预见到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相关安全标准应当包括标签、标志、说明等内容,故本案送检产品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不符合化妆品相关安全标准的产品。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对食品药品领域特殊的保护政策可参照适用,故化妆品造假依法可按价款的10倍赔偿。对于涉案鉴定的商品造成的该一笔订单10倍罚款损失应在被告的可预见范围之内,被告在10倍范围内予以相应赔偿符合情理。因而法院支持赔偿原告该商品价款85元的10倍即850元。而原告的其他损失系与第三人根据合同约定产生,该合同违约责任不具有公开性,他人对其约定内容通常并不知晓,一般不具有可预见性。被告销售涉案商品时并不知晓,因而不应将该部分责任归责给被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规范电商平台内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有权与店铺经营者约定比法定责任更高的违约责任。遵守平台规则不单是店铺经营者对平台的义务,也是对其他商家的义务,更是对消费者的承诺。


  “平台为防范假货出台严格的治理规则,类似原告的平台商家应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假货责任首先要由自己承担,为防范风险,平台商家应强化进货查验并将有关惩罚性规则向供货方特别告知,通过违约责任约定等方式明确与供货方的责任,既能警戒供货方,也能避免其遭受的损失难以追偿。”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报记者 冯 飞)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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