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让“洗稿人”行走于无法之地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8/9 14:49:00

    在互联网内容日益丰富的今天,因洗稿引发的版权纠纷并不少见。不久前,国家版权局与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在京联合召开剑网2018”专项行动通报会,正式启动剑网2018”专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专访时强调,今年剑网专项行动以网络侵权多发领域为重点对象,尤其要坚决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

 

  什么是洗稿?作为一个非法律定义,洗稿一般指代一种高级抄袭的行为。有行业人士认为,洗稿介于抄袭和原创之间,是将他人的原创内容的创意、思想、素材、结论观点、结构等复制到新作,与直接复制粘贴的低级抄袭有所不同。

 

  低级抄袭毋庸置疑是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其侵权结果通常体现为对原文通篇的复制,抄袭文与原文的相同甚至体现在标点符号和错别字上,客观上非常容易判断。然而,洗稿与此不同。如果将原文与洗稿后的文章进行比对,通常会发现洗稿的加工对象更多针对作者的构思、观点、文章结构,以及素材选择等方面。在操作上,洗稿者往往通过更换文章名称,对原文表述进行同义词替换,颠倒语句、段落顺序,删减增补段落等方式改变作品的表达方式,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洗稿行为让原创作者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的原因。

 

  除了道德上的谴责和行业内自发的声讨以外,洗稿人真的就能行走于无法之地吗?

 

  笔者认为,有些洗稿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其实依然属于抄袭,是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对洗稿行为的判定其实就是对该行为是否侵权的辨别。法律上判定作品是否侵权,通常运用接触以及实质性相似规则。接触在实践中较好证明,比如原文公开发表时间在前,存在被洗稿人阅读到的可能性。那么,怎么理解实质性相似?有人认为洗稿后的作品必须与原作品一字不差才可能构成侵权,其实,同义词替换、段落的顺序调整本身不构成侵权的豁免,经过这种处理后的文字与原文依然是实质性相似。对于原文中作者的观点、构思、素材,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而思想与表达只有在具体的案例中才具有讨论意义的分界线。因此,对于原文中作者观点、构思和素材的保护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司法领域一般应用整体感官法抽象概括法,实际中法官通常还需要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客观比对的鉴定结论来辅助进行判断。在早些年庄羽诉郭敬明侵权案,以及几年前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中,法官对此都曾作出非常精彩清晰的表述。

 

  另外,侵权的判断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个硬性比例指标,即实质性相似的内容要在文章中占多大的比例才可能构成侵权复制?笔者认为,绝对的比例和数量标准是不存在的,不论这些实质性相似的文字数量是多少,无论洗稿作品自行加入或擅自删除原作品的内容有多少,都可能构成对权利人复制权的侵害。侵权数量并不是孤立作为一个判断的前置标准,而是需要结合使用行为的性质。

 

  当然,对洗稿的认定范围也要保证在合法区域内,谨防被无限扩大。如果一个原创文章被疑似是洗稿作品,作者如何证明清白?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作品可以视为原创而不构成侵权:被称洗稿的文章完全是作者经过自己独立思考、遣词造句而完成;两篇文章仅仅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方法层面有相同相似之处;被指洗稿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适当引用;或实质性相似的内容与思想混同,属于表达方式受限。须知,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艺术创作,受他人启发而独立创作的行为并不侵权,法律要惩罚的是那些恶意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刘雅琳)

 

 

(编辑:蒋朔)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