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标准的适用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8/9 9:55:0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特点是案件技术内容复杂,证据形式多样,疑难法律问题多,大多数撤销案件涉及侵权诉讼。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审理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已逐渐形成一些共识。

 

  程序启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并启动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因此布图设计撤销程序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虽然《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撤销意见提出人的法律地位,但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对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的监督,并有利于布图设计专有权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撤销程序,审查范围不受撤销意见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并可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有权决定采取对事实和证据调查的方式。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审理程序。

 

  撤销理由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程序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布图设计登记的主体审查,独创性及非公认的常规设计的审查,保护客体的审查,保护期限以及首次投入商业利用宽限期的审查。

 

  判断基础

 

  判断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内容是否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集成电路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时,应当以复制件或者图样为准,必要时可以将登记的芯片样品作为辅助参考。

 

  时间界限

 

  现有布图设计的时间界限是布图设计的申请日,有首次商业利用日的,指首次商业利用日。

 

  判断主体

 

  判断布图设计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撤销理由时,应当基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判断客体

 

  布图设计是《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三维配置的表达,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独创性审查

 

  布图设计获得专有权的基本条件是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1.独创性的概念

 

  《条例》第四条对独创性定义如下: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对于独创性定义中的应当理解为布图设计应该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是独立完成的,没有抄袭他人作品,没有接触他人的作品;应当理解为布图设计的整体或部分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2.独创性部分

 

  依据《条例》第七条,布图设计中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独创性部分,布图设计整体也可以具有独创性。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不应当是个别元件或个别连接,应当是最小的设计单元。最小的设计单元应具有较为明显的独立性,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具有明显的设计独立性。

 

  如果布图设计中部分模块是独创性所在,需要清楚表达该部分模块的电子功能如何实现。

 

  如果根据复制件或图样的信息,不能实现部分模块的功能,该部分模块不能作为判断该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基础。

 

  3.独创性的判断方法

 

  首先排除《条例》第五条中规定的不予保护的情形,同时还要排除受集成电路工艺、芯片功能等条件限定的唯一表达,仅留下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项布图设计定义的三维配置。然后将布图设计与现有布图设计进行比对分析,综合考虑布图设计的分类、布局、互连、模块、元件、图层数量以及其他细节布局,根据整体考量综合对比的原则,既考虑局部的独创点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或公认的常规设计,也整体判断布图设计整体的独创性,根据比对结果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今后,随着审查实践的不断丰富,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审查标准会有进一步深入的理解,对审查标准的适用也将更准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沈丽)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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